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

《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簡介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

合同特點


商討合同
商討合同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特殊特徵: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權利義務


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訂立原則


訂立倉儲合同的原則:
(1)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採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採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
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願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注意事項


主體方面

(一)保管人的資格
並不是任何個人或單位都能夠從事倉儲業務的,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所以在簽訂倉儲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的情況
當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時,存貨人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許可權、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許可權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
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註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1、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併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
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
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倉儲物驗收的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的時間應盡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須註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
3、合同中還要約定倉儲物在出庫后是由存貨人來運輸還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若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的,要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鐵路還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並且還可以約定出庫後幾日內送達目的地。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可以商定在保證運輸和存儲安全的前提下由雙方作出規定。

保管條件

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里儲存或是在高溫、高壓下儲存,都應通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

其他信息


1.主體方面
陷阱:保管人簡寫或沒有保管資格。
防範:核實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資格,實際保管人與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儲存倉儲物被騙走。
2.儲存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陷阱:只填儲存倉儲物名稱,其他不填。
防範:應詳細、具體、填寫儲存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這關係到因保管不當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產生的索賠。
3.倉儲物驗收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驗收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防範:
(1)要逐項認真填寫存、取倉儲物的驗收,草率或沒有訂明以何標準、用何方法、在多長時間內與哪些資料、數據相符的,保管責任不宜分清,索賠困難。
(2)要注意寫明倉儲物的驗收期限,驗收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時間應盡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按照《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倉儲物的驗收不超過10天,國外倉儲物不超過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註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3)要寫明保管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質量、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倉儲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通知存貨方。保管人驗收后,如果發生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時,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
4.倉儲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方面陷阱:不填入、出庫手續和運輸方式。
防範:
(1)要將入、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寫全、寫清,這關係到風險責任的承擔。另外,有運費時還應寫明運費由誰承擔。
(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確立倉儲物入庫時間。
另外,倉儲物在出庫后,原合同約定由保管人代為發運的,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運輸還是鐵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要規定清楚。必須訂明如果合同規定不明確的,所造成的倉儲物遲延到達的責任,由合同雙方承擔。再次,合同規定了發運方式后,還必須規定送達目的地的時間,否則,所引起的糾紛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5.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方面
陷阱:不寫損耗或不實寫損耗而任意填寫。
防範:
(1)如實正確填寫損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賠償責任重,多填,存貨人損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現糾紛。
(2)合同中要訂明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
倉儲倉儲物損耗的標準規定有:《商業倉庫管理暫行條例》、《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以及《百貨文化用品、商品運輸保管定額損耗管理試行辦法》等。
6.包裝條款方面
陷阱:不寫或填寫不明。
防範:合同中要明確倉儲物的包裝條款,如包裝倉儲物必須明確由存貨人負責。因為保管人不負有對倉儲物包裝的義務,只負有對倉儲物的包裝儲存的義務,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須明確包裝的各種具體要求。如包裝物的外層包裝用料,內層包裝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險物品的包裝要求等要有具體規定。根據《倉儲合同細則》規定,倉儲物包裝,有國家標準的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條件下,按合同規定執行。因此,在缺少包裝標準的情況下,合同應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包裝執行的標準。
7.保管條件與要求方面
陷阱:不寫明或不寫。
8.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方面
陷阱:結算事項不寫清。
防範:寫清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數額,若是分期結算,還要將每期的結算額寫清,結算時間要寫期日。
9.違約責任方面
陷阱:少填違約責任或明顯或潛在地填寫違約責任的附加條件。
防範:詳細、明確地填寫違約責任,剔除明顯或潛在的違約責任的附加條件。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寫此項。
防範:科學填寫提供情況的時間,選擇權威、公正的機構出具材料。
11.爭議的解決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或只填協商解決。
防範:選擇便利、公正的糾紛解決機關、方式和地域管轄。
12.倉儲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方面
陷阱:不填寫此項。
防範:若是進出口倉儲物倉儲,一定要逐項認真填寫,不然,風險責任和儲存責任不宜分清。
13.簽字蓋章方面
陷阱:只簽字,不蓋章。
防範:要求對方蓋章、核實蓋章單位與保管人是否一致。

違約責任


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倉儲
倉儲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二、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保管人:徠簽訂地點:
存貨人: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第一條 倉儲物
品名品種規格性質數量質量件數包裝標記
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佔用倉庫位置及面積: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方法、時間與地點: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九條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_;保險期限_______;保險人名稱: 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
第十二條 倉儲費(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倉儲費結算方式與時間: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存貨人
存貨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保管人
保管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年 月 日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九百一十條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條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一十五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 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八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