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
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
2004年9月,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產生了第二屆協會理事會,選舉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其人員名單為:會長張洪甫;副會長宋玉波、李如海、樓中妙、曲福田、王海宏、濮勵傑、黃克龍、張其寶;秘書長薛榮元;副秘書長徐紅華、王黎明。
協會設秘書處,現聘有3名專職工作人員:薛榮元、徐長法、李培君。並有兼職工作人員數人。
2006年2月,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還成立了協會組織會籍委員會、教育考試委員會、技術審裁委員會和協會專家庫
第二屆協會成立后的經常性工作主要有:受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執業註冊及有關登記發證;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執業情況進行年檢考核和抽檢,組織機構資信等級評定;實施土地估價師的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行業學術技術研討、交流;受理有關信訪舉報,調處業內矛盾或糾紛;按中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統一部署,組織承辦本省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即考前培訓;開展調查研究,擬定並督促執行行業規範;承辦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簡稱蘇土協。英文名稱為: LAND PROPERTY APPRAISAL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縮寫L P A A J S)。為規範本協會的工作,發揮好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以下稱“協會”)是由取得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為主體,聯合從事土地估價教學、研究的專家及從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的專職人員,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是:以中國共產黨的理論、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引導和督促全體會員及本省的土地估價機構、土地估價從業人員,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聯合協會會員共同制定和執行土地估價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範,實施行業自律,並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當好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積極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調解業內關係,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督促、幫助土地估價從業人員提高執業技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南京市北京西路43~8號。郵政編碼210024,電話:83396796 83398571。
第二章 職能(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職能(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土地估價的政策、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通過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
(二)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制訂、實施土地估價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範,建立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規定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或處罰。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監管。
(三)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執業資格和資信等級評定,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的對外宣傳,增強行業的凝聚力和信譽。
(四)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的教育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土地估價理論、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幫助會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提升本行業的專業地位和形象。
(五)溝通本行業與政府、社會有關方面的聯繫,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協會會員的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業內關係,調解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的糾紛, 受理土地估價技術審裁。
(七)組織有關土地估價的經驗、信息交流,編印有關土地估價的書刊、資料,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專業技術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委託或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取得合法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土地估價教學、研究的專家,從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的專職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意願的,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或協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擁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及制訂的行業規範;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有關規定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重要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會長的提名表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因單位人事變動而發生常務理事人員變更的,原單位可推薦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根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按本章程規定選舉產生,秘書長可通過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決定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且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二)熟悉土地估價工作,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周歲,秘書長
應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若由離退休黨政領導幹部擔任的,其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執行中的重要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土資源廳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江蘇省土地估價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