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額
非法經營額
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全部違法商品的價值,是行政執法特別是商標專用權保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
非法經營額
其次,它是確定罪與非罪即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判定侵權情節是否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特別是確定賠償額的必要條件。關於非法經營額的概念,法律法規或研究著作中鮮有明確的定義,對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實務中偏差都比較大,特別是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由於此概念的不明確甚至歧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影響了執法公正,降低了執法效果。筆者認為,非法經營額應指商標侵權人生產、銷售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價值。
1.已經銷售的違法商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尚未銷售的違法商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違法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2.服務商標侵權的非法經營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經營額。
3.僅有廣告行為,沒有開展商品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以廣告費用計算非法經營額;僅有侵權商品票據或者提供服務行為的票據而未發現相應產品或已履行服務的證據的,以票據數額計算其非法經營額。
4.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侵權商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屬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情形。
5.自行政處理機關立案之日起兩年內侵權人多次實施侵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的,非法經營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