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權

公開權

公開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姓名、肖像、角色擁有、保護和進行商業利用的權利。是一項不被人注意的權利。

術語簡介


與隱私權相比,公開權是公開私人信息的權利。在現代社會,公開的方式有許多種,撰寫自傳,出版寫真集,公開日記,召開有關個人信息的發布會等等,都是行使公開權利的方式。公開的目的可能是引起公眾的注意,也可能是為了謀利,還有可能是兩種目的都有。西方的明星習慣將自己的個人隱私賣給媒體獲取利潤,個別影星甚至將自己的婚姻和性愛場面製成音像製品出售。如果這些行使公開權的行為不違反該國的法律,當然不應該受到指責。問題在於,如果公眾人物將自己的私生活全部以商業合同的形式出售給某一家或幾家媒體,是不是侵犯了其他媒體的採訪權和公眾普遍的知情權。關於這一點即使在西方國家也正在爭論中。

詳細資料


公開權的客體主要是具有識別性的人格因素,如姓名和肖像,但不止這些,只要是自然人所獨有的他人能將其與此人聯繫起來的因素都可成為公開權的客體,如聲音也可以是這樣的人格因素。
公開權的原始主體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是對於什麼樣的人能擁有公開權是一直有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名人才享有公開權,而普通人只能享有隱私權。該觀點的支持者認為名人所擁有的知名度大多是靠他們長期的努力奮鬥與辛勤勞動才積累起來的,因而名人擁有收穫其努力的報償的權利,公開權強調的是名人的人格因素所帶來的商業效益,因而公開權對於名人更有意義。一種觀點認為所有的自然人都有公開權,這一觀點為美國多數法院所主張,成為一種通說。該觀點認為從被告對原告的商業利用中可推論出來原告的人格對於被告而言具有商業價值,否則被告不必對其進行商業利用。
在美國,公開權是由州法律進行規定的,有些州沒有規定公開權,而是以侵佔或者虛偽陳述的理念來規制對名人的人格因素進行商業利用的行為。在規定了公開權的州中有一部分州規定賦予繼承人繼承死者的公開權的權利,另一部分州則規定公開權只能在生前行使而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公開權。
在美國,現在有16個州明確將公開權規定在州法律中,加利福尼亞紐約州也在其中,加利福尼亞州在1985年制定了《名人權利法案》,規定繼承人可以在被繼承人死後70年繼承其公開權,而紐約州規定公開權是不能被繼承的,只能是由死者在其生前行使。所以本案最為關鍵之處在於夢露去世的時候到底是紐約居民還是加利福尼亞居民,如果她被判定是紐約居民,那麼任何公開權都會在1962年隨著夢露的去世而消失殆盡,如果她是加利福尼亞(她的誕生地)居民,公開權可以保留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