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是一個有關於水文地質勘察的文章。主要講述了水文地質勘察一般劃分為規劃、初勘、詳勘和開採等四個階段,各勘察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不同的要求。

正文


《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內容


各勘察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規劃階段,應大致查明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對地下水資源進行概略評價,並對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議,為城市總體規劃或水源建設的計劃任務書的編製提供依據。
初勘階段,應基本查明勘察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提出水源方案並加以比較和論證,確定擬建水源地段,對地下水資源進行初步評價,為水源初步設計提供依據。
詳勘階段,應詳細查明擬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質條件,對地下水資源作出可靠評價,提出地下水合理開採利用方案,並預測水源開採后地下水的動態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為水源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提供依據。
開採階段,應在已開採區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備詳勘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必要時輔以勘探試驗手段,並進行地下水動態與均衡觀測等,提高地下水資源評價精度,為水源地的改建、擴建或地下水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4.1.3水量評價方法應根據需水量,勘察階段和水文地質條件確定。
各勘察階段的水量評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規劃階段,根據水文地質調查成果,估算補給量,對允許開採量作概略評價;
2初勘階段,根據初勘成果,計算補給量,按井群布置形式計算確定允許開採量;
3詳勘階段,應根據詳勘成果,擬定開採方案,預測開採井的水位和水量,以及開採漏斗發展趨勢,並論證允許開採量的保證程度。
4開採階段,應根據水源開採后動態變化和均衡要素,論證允許開採量的合理性,並預測地下水資源變化趨勢和可能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
4.5.1允許開採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整個開採期內開採量的減少和水位的降低不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內的設計要求;
2水質、水溫變化在允許範圍內;
3不影響已建水源地的正常開採;
4不發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問題。

參考資料


國家工程標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