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統計局
河北省統計局
河北省統計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108號),河北省統計局(簡稱省統計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正廳級。
河北省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河北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楊景祥。
河北省統計局
(二)擬訂統計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統計改革方案,制定統計建設規劃、統計調查計劃、統計調查制度,指導和規範全省統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開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督察。組織實施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雙隨機”抽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受理、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指導監督各地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統一核算全省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區生產總值及派生產業增加值;組織實施投入產出調查和編表工作;編製全省資產負債表和資金流量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編製全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整理、測算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四)擬訂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調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省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服務業及能源、投資、消費、人口和城鎮化率、勞動工資、就業、社會、科技、文化產業、城市基本情況、縣鄉村三級社會經濟基本情況、資源環境、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民營經濟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縣域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特色小鎮、節能降耗、綠色發展、企業景氣、婦女兒童監測、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以下簡稱新經濟)、高質量發展、京津冀協同發展等統計監測,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七)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旅遊、交通運輸、郵政、地質勘查、教育、體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對外經濟、收入、價格等基本統計數據。
(八)組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服務業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十)依法審批管理部門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組織建立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統計數據質量的檢查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審批涉外調查活動。
(十一)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全省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二)協助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統計部門領導班子;指導全省統計系統地方調查隊業務工作、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名錄庫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統計監測、社情民意調查、資料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工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項目和有關統計資料的交換、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按規定承辦統計系列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監督管理全省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經費和省財政提供的專項經費。
(十三)組織實施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規模以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調查、建築業小微企業抽樣調查、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規模以下企業創新調查、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抽樣與問卷調查,規模以下服務業抽樣調查,並開展調查情況分析研究。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安全保衛、督查、信訪、檔案、會務、標準化管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協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務工作;負責組織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負責機關節能、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財務處。統一管理全省統計系統中央統計經費、各類專項調查經費、普查經費;承擔全省統計系統中央統計經費及政府採購預、決算編製工作;指導全省統計系統財務管理;負責全省統計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核算;組織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
(三)人事教育處。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績效考核、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臨時出境人員政治審查等工作;組織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組織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全省統計系統先進評選表彰工作;協助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統計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班子建設有關工作;指導系統統計人才、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
(四)政策法規和執法監督處。擬訂地方統計法規、政府統計規章草案;擬訂全省統計法治建設有關文件規定;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和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監管涉外調查活動;組織指導各地統計法治建設工作;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實施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統計督察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雙隨機"抽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受理、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戒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機制;搜集、整理和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信息;負責對統計違法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行政處罰;管理、完善和更新全省統計執法骨幹人員庫,指導監督各地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五)統計設計管理處。組織擬訂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規劃和方案、普查計劃、調查計劃、統計制度及統計標準;依法審批管理部門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檢查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全省統計用區劃代碼庫和城鄉劃分代碼庫的更新維護,開展相關統計調查;組織協調統計聯網直報和統計業務分工;指導協調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
(六)綜合統計處(新聞宣傳辦公室)。組織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起草進度分析報告,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起草專題分析報告,提出決策諮詢建議;組織編輯綜合性統計資料,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組織統計信息上報工作;負責城市基本情況統計、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監測統計工作;組織開展京津冀協同發展統計監測工作;負責組織統計新聞宣傳、經濟形勢新聞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發布;負責省統計局網站和官方微信公眾號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網站信息報送工作;負責組織統計輿情監控。
(七)國民經濟核算處。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統一核算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區生產總值及文化、旅遊等派生產業增加值;組織實施新經濟統計核算;組織實施投入產出調查和編表工作;編製全省資產負債表和資金流量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編製全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監督管理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和評估國民經濟核算質量;整理、測算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
(八)農村統計處(城鄉住戶調查辦公室)。組織實施全省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業產值綜合統計,縣、鄉鎮、村等區域社會經濟統計,新經濟統計有關調查,農業產業化統計監測,特色小鎮規劃建設統計監測等統計調查任務;編輯出版《河北農村統計年鑒》;配合做好全省縣域經濟發展績效考核測評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農村社會經濟統計有關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全省農村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綜合整理城鄉居民收入等相關資料;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組織實施農業普查工作。
(九)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規模以上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主要工業產品生產能力、財務狀況、成本費用,景氣狀況、新產品、戰略性新興產業、裝備製造業、新經濟統計有關調查;組織實施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規模以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調查;核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及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能源統計處。組織實施能源生產、消費、流通、庫存情況、新經濟統計有關調查;負責開展主要能耗行業、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年度評價;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能源經濟、資源利用、環境質量、應對氣候變化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及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建設工作;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一)投資與建築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開發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建築業小微企業抽樣調查、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負責省屬和跨市(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效果、房地產開發投資和經營活動、建築業生產運行情況及效益等統計數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法人和項目入庫管理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建設工作;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二)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品交易市場、連鎖經營、景氣狀況、城市商業綜合體、新經濟統計有關調查;組織實施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抽樣與問卷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利用外資、旅遊、外匯、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境外投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及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建設工作;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三)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和工資統計調查,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收集和提供人口、就業、工資和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
(十四)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處。組織實施社會、科技、文化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基本狀況統計調查;組織實施R&D資源清查、企業研發、創新調查、新經濟統計有關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及規劃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廣播電視、出版、民政、司法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規模以下企業創新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建設工作;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協調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五)服務業統計處。制定服務業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省規模以上服務業、現代服務業、網際網路經濟、物流統計與核算、運輸郵電軟體業調查、新經濟統計有關調查、境外專家來大陸工作等有關統計調查工作;組織實施規模以下服務業抽樣調查;組織協調部門服務業統計有關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開展統計信息和分析研究;組織指導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基礎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省統計局機關編製129名(行政編製109名、鎖定事業編製20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統計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含機關紀委副書記1名)。廳級領導職數設置另行明確。
省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為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編製本指南。
本指南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更新。需要獲得河北省統計局信息公開服務的申請人,請閱讀《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申請人可在河北省統計局網站查閱《公開指南》,也可到省統計局辦公室索取。
一、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分類
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分為三類:一是主動公開的信息,即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三是不公開的信息,依照《統計法》、《國家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編入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均為主動公開信息,在經局內部審核后,面向全社會常年公開。
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使用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目錄類別
政府信息所屬的目錄分類。
2.序號
政府信息的流水編號。
3.信息名稱
政府信息的標題或內容描述。
4.文件編號
法規、公文類信息的文件編號。
5.生成時間
政府信息產生日期。
6.責任部門
本部門內具體負責提供該信息的具體機構名稱。
三、政府公開信息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的信息
1.公開範圍
河北省統計局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河北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河北省統計局網站查閱該公開目錄。
2.獲取途徑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1)中國河北網站;
(2)河北省統計局網站;
(3)《河北經濟年鑒》;
(4)新聞發布會;
(5)新聞公報;
(6)新聞媒體;
(7)省檔案館;
(8)其他便於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務信息的形式。
3.公開時限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河北省統計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省統計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受理機構
河北省統計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河北省統計局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公地址:石家莊市合作路312號省統計局辦公室;郵政編碼:050051;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公開範圍
河北省統計局主動公開以外且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四條關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請獲取。
3.公開程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向省統計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河北省統計局信息公開申請表》(式樣附后)。《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省統計局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省統計局網站下載。
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型大小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的方式
①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網路下載或到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后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應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②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單位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並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
③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省統計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網站發送即可。
省統計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關的服務業務。
(3)申請的辦理流程
①審查
本單位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須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申請人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要求的答覆部門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②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將即時登記,並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③答覆
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進行辦理。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於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將報經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一是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是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是不屬於本單位的政府信息,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掌握該政府信息的機關名稱及聯繫方式;
四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並做好解釋工作。
五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收費標準及減免規定
本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5)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單位有義務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救濟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省政府、省監察廳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楊景祥:黨組書記、局長、省統計局機關黨委書記。
周運凱:副局長。
張吉良:黨組成員、副局長、機關委員會書記。
王素君:副局長。
田艷:副局長。
和大水:總統計師(副廳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