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
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
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是研究和宣傳統一戰線理論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會址設在北京。
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
中文名稱: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中國統戰理論研究會)
英文名稱:China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CUFTRA)
主管單位: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
登記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是研究和宣傳統一戰線理論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接受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址設在北京。
(一)制定統一戰線理論研究規劃,確定理論研究方向和課題;
(二)組織、推動統一戰線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討論,促進學科建設,建立和擴大統一戰線理論研究隊伍;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協作,交流學術思想和理論研究信息,評選優秀研究成果;
(四)開展統一戰線理論政策的宣傳,編輯出版刊物和資料;
(五)反映統一戰線理論工作者的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六)接受委託開展諮詢和培訓工作;
(七)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學術活動;
(八)組織開展課題社會招標活動。
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章程
(2005年7月22日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全稱為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英文全稱為China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簡稱為CUFTR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研究和宣傳統一戰線理論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努力探討統一戰線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課題,加強統一戰線學科建設,為貫徹執行黨的統一戰線政策,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
第四條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的主管單位為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制定統一戰線理論研究規劃,確定理論研究方向和課題;
(二)組織、推動統一戰線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討論,促進學科建設,建立和擴大統一戰線理論研究隊伍;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協作,交流學術思想和理論研究信息,評選優秀研究成果;
(四)開展統一戰線理論政策的宣傳,編輯出版刊物和資料;
(五)反映統一戰線理論工作者的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六)接受委託開展諮詢和培訓工作;
(七)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學術活動;
(八)組織開展課題社會招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構成
本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會員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二)贊成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團體會員需提出書面入會申請,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中央有關單位的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經自願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需由本人書面申請,本會理事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贈閱或訂閱的刊物和資料;
(四)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長。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協商產生。在沒有條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主持召開的全國統一戰線理論工作會議代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其職責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會終止及善後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實行代表制,由團體會員單位的現任領導同志和研究室負責人擔任,職務變動後由新任負責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聘請顧問;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方面有較深造詣且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召開各種學術活動;
(六)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署相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書;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研究基地遵照本會制定的《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研究基地管理暫行辦法》運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中央統戰部的行政撥款和資助;
(二)開展有償研究或教育培訓等的收入;
(三)設立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基金,接受社會組織或個人的捐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指定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章程的修改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活動,需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聯署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7月22日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