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區劃的中級法院,於2014年12月30日正式掛牌成立。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於2014年12月30日成立並正式辦案。法院辦公樓坐落於北京市丰台區三頃地甲3號張儀村路東側。全院現有政法編119人,法官33人。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範圍主要包括:以本市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按照級別管轄規定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的本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一審民事案件;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一審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一審案件;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不含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件);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件;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除外;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上訴案件;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的一審裁判提起的上訴案件;市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其它特殊案件。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成立,標誌著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邁出了關鍵性一步,對於優化司法審判資源,方便群眾參與訴訟,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將按照上級有關要求,努力探索符合跨行政區劃法院工作規律的審判運行機制和人員管理模式,不斷提升法院審判質效,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書記: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