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證
勞工證
所謂勞工證,其完整的名稱是“外國人工作證明”。是勞工部給移民局的一種證明。比如說美國勞工證,是在證明該申請人在美國永久性工作並不會因此奪走美國工人的工作機會。如果勞工證獲得批准,僱主則可向移民局提出職業移民的申請,移民簽證申請面談通過後移民即簽發移民簽證。
美國政府為了保護其國內的勞工市場,不會因為移民受衝擊,在移民法中制定了部分移民需要申請勞工證的有關規定。勞工證又稱勞工卡,正式名稱為“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勞工證的設立,主要針對職業移民中的第二類和第三類人士的移民申請。除了第一類優先以外,美國職業移民申請人,必須首先在美國找到僱主,然後僱主為他向所在州的勞工部申請勞工卡,並同時申請H-IB工作簽證。在勞工卡獲得批准后,其僱主再為申請人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永久居民簽證。
美國職業移民分為五類優先。在這五類優先中,以下優先不必申請勞工證,可以直接申請職業移民:
1、第一優先,其中包括:(A)特殊人才,(B〕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C)跨國公司經理;
2、第二優先,符合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人;
3、第三優先,非技術移民;
4、第四優先,即特殊移民,包括宗教人士等;
5、第五優先,即百萬美元投資移民。除此之外,以下優先必須申請勞工證,才能進而申請移民:
1、第二優先,即具有碩士學位但不符合國家利益豁免者;
2、第三優先,其中包括:(A)學士學位,(B)兩年經驗的技術勞工,(C)非技術勞工;
根據美國移民法第212CA(5)LA款,勞工部在審批每一件勞工證申請時都必須認定:
1、在提出勞工證申請時,沒有合格的(QUALITIED)美國工人存在、願意並且能夠(AVAILABLE, WILLING AND ABLE)從事僱主為外國申請人提供的工作;
2、雇傭該外國申請人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勞工的工資和工資條件造成負面影響。為此,僱主在提出勞工證申請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首先,僱主支付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美國同事。不僅工資不能低,勞保、休假等福利也必須一致。
2、僱主在提出申請前,必須表明願意雇傭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美國公民及永久居民)。因此,僱主要證明確有工資空缺,並會招以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這就意味著如果勞工證的外籍受益人為公司的投資者或者是公司老闆的親屬,或者對公司的決策具有影響力,其勞工證的申請一般都無法得到批准,因為勞工部不相信僱主會舍其而雇傭毫不相干的美國人。
申請勞工證的其他條件還包括:
3、所提供的工作地點在美國。這意味著提出申請的僱主應有一處美國的工作地點供求職者聯絡。然而,外籍受僱人員並不非得在美國境內上班。有案例表明,即便外籍工作人員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時間高達百分之六十,其申請依然可以得到批准。
4、工作必須是全日制的。
一般說來,全日工作意味著每周不低於三十五小時。然而,每周工作超過四十小時則會被視為額外的條件或不適當的工作條件,因為超時工作會對美國的工人工作條件造成負面影響。與此同時,合同工不能視為全日工作。相比之下,即令支付的工資是已傭金形式支付,如果僱主能夠保證支付的最低工資不低於同類工資的普通工資,這類工資也被視為全日工資。一個工資能不能算作全日工作往往視具體工資及其僱主的條件而定。對於已經在同一公司半工上班的人來說,僱主應說明工資職責發生變化,需要全日制的工作人員。
5、工作必須是長期的。這意味著僱主在提出申請時,無意在未來特定的日子解聘受益人。同時,所提供的工資也非季節性、間隔性。
首先,申請勞工證需由僱主提出。換句話說,如果通過勞工證的途徑移民來美,申請人必須先找到願意為其辦理勞工證的僱主。同時,由於僱主必須向勞工部證明僱主的確需要僱人,即證明確有工作機會,申請人不可以成立公司聘用自己。家人申請人佔有公司的較多股份,或者公司的擁有者是申請人的親戚,一般來說也不得批准。
僱主應填寫ETA-750表
僱主提出勞工證申請時,應填寫ETA-750表。一式兩份,寄給僱主所在州的就業安全署(STATE EMPLOYEMT SECURITY AGENCY,簡稱SESA)。SESA在收到申請表之後,會在表上加蓋收件日期,這一日期即為日後申請移民的排期日期。同時,SESA也會通知僱主已經收到申請,並告知所需等待的時間。在加州,從SESA收到申請表,到其著手處理,大約需要等待26個星期左右。
由於申請人眾多,法律規定日益嚴格,僱主在提出申請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至少對以下幾點要加以考慮:
(1)僱主所支付的薪水是否低於普通工資(PREVALLING WAGE),如果低於法律所規定的普通工資,僱主是否能夠提出充分的文件,以證明勞工部所要求的工資過高。
(2)僱主不能提出額外的要求,藉以阻止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提出申請。
(3〕僱主應對時下勞工市場有所了解,以便確定所提供工資會不會吸引過多地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前來申請。
(4)如果符合條件,僱主可以提前刊登廣告,進行招聘。關於提前招聘的有關規定。
SESA在收到申請之後,會對申請加以審核,重點在以下幾點:
(1)審核表格,以確定表格填寫完整,僱主簽字無誤。
(2)根據僱主所提出的工資職責,確定工作名稱。
(3)確定僱主提出的工資是否低於普通工資。
(4)確定僱主沒有提出過分的工資職責及要求。
(5)確定申請人符合條件。
如果SESA認為僱主提出的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會向僱主發出通知(NOTICE OF FINDINGS),指出問題所在。僱主可視其提出要求,或修改申請中不符合規定之處,或堅持提出的條件,並說明這些條件為何與法律規定並無抵牾之處。
在此之後,SESA會至少僱主登報招聘。招聘的步驟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在州政府的就業資料庫中輸入僱主所提供的工資機會,以便美國的失業人員查詢。
(2)在僱主的工作地點張貼招工通知,以便僱主的其他員工及其親屬提出申請。
(3)在當地的保證連續三天刊登廣告;或在全國性的專業雜誌刊登廣告。
在廣告刊登之後,SESA會將所收到的應聘者的簡歷轉給僱主。僱主應及時與所有應聘者聯繫,並確定這些應聘者為何不符合勞工證申請所提出的基本條件。僱主應向SESA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每位應聘者的情況,提出合理的、與工作有關的拒絕各位應聘者的理由。假如應聘者符合基本條件,儘管在其他方面不如申請人,僱主如果拒絕應聘人,也會導致勞工證申請功虧一簣。
SESA在收到僱主關於招聘的書面報告之後,會將所有與申請有關的文件整理之後,轉給勞工部的地區辦公室。由地區辦公室的審批官員(CERTIFYING OFFICER)作出最後的決定。勞工部共設有十個地區辦公室,但幾乎一辦的勞工證申請是由舊金山、紐約、費城三個地區辦公室來處理。所以這三個辦公室的積案堆積如山,曠費時日。
同時地區辦公室的審批官員有權重新審理每個申請。假如審批官員認為申請中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都會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僱主加以說明。僱主應在35天之內作出回應。否則,申請自動被否決,而僱主在六個月之內不得提出同樣的申請。如果申請因為其他原因遭到否決,僱主可向有關部門上訴。勞工證一旦得到批准,將會一直有效,直至申請人得到綠卡。
英超在1999年以後有這樣一條規矩,為保證聯賽質量及限制外籍工作人員,英足總規定非歐盟成員國球員想要到英格蘭踢球必須先申請勞工證,除非該球員持有歐盟護照。申請的條件很苛刻,嚴格的勞工證簽發制度一直是英超外援質量的保證之一,但由於該制度過於死板,也使得英超無法得到卡卡一類的明日新星,現英足總正考慮是否要廢除。勞工證申請的條件:
1、非歐盟的球員,最近兩年在國家隊出場率超過75%;
2、該國家隊國際足聯排名不能低於75名;
3、以上條件並不是絕對的,可以提請勞工部的仲裁法庭判定;
4、勞工證不是一勞永逸的,每年還要有審核,審核的標準是為俱樂部出賽的次數,要達到可參賽的總數
的80%。可參賽的總數是排除了傷病,禁賽等因素引起的參加不了的場次的;
5、沒有勞工證的球員只是不能參加正式的比賽(聯賽,杯賽,歐洲賽事),可以參加預備隊聯賽,友誼賽等。
一、有資格申請勞工證的非歐盟球員(以下提及球員均指非歐盟球員),所屬國家足協(國家隊)在國際足聯的排名(球員申請時)必須在前50以內(舊規為前70名)。
二、在申請勞工證之前的24個月里,該球員為國家隊出場數必須達到一定比例,且比例根據國家隊排名有變,具體如下:
1、所屬國家隊的FIFA排名在1到10的,申請球員在過去兩年期里必須至少參加30%的國家隊比賽;
2、排名11到20的,申請球員須至少參加國家隊45%的比賽;
3、排名21到30的,申請球員須至少參加國家隊60%的比賽;
4、排名31到50的,申請球員須至少參加國家隊75%的比賽;
5、如果申請球員年齡在21歲或以下,國家隊參賽比例的考核期從兩年縮短到一年。
一、澳門僱主可自行指定或委託有澳門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在內地招聘(招聘者應簽訂招聘合同)。
二、勞務公司將錄取人員的有關資料(如照片、身份證副本等)報入澳門出境事務局核實、批複。
三、通過後由僱主再將赴澳人員的資料報入澳門勞工暨就業局非本地勞力處,提出輸入外勞申請。
四、僱主賃批件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勞務公司憑批件及合同報北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外經濟合作司申請輸澳批文。
五、赴澳勞務人員在十天內自選在戶口所在地辦理有關證件所需資料。
六、赴澳勞務人員將證件資料及費用(包括勞務押金及證件費等)交回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向地方國務院港澳辦交流司辦理赴港澳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需時約十五天)
七、通行證辦出來後由勞務公司統一安排時間培訓、出境。
八、到澳后,由僱主帶領或自行到澳門出入境事務局辦理非本地勞工證(俗稱“藍卡”)的手續後方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