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條權
貼條權
“貼條權”是指交通協管員將可以“協助”處罰違法停車行為。2008年6月10日開始,北京取消交通協管員貼條的權力。2011年4月1日起,交通協管員又有了“貼條權”。
在各條道路上發現違法停放的車輛后,協管員將分別填寫《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報告單》,並在車輛上粘貼《告知單》,隨後拍照或攝像,以保留證據,並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報告交管部門,最終由交警審核,如確認屬於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按照通俗理解,這意味著協管員“貼條權”得到恢復。
此次協管員粘貼《告知單》和《報告單》的法律依據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四款,關於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以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五條關於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民警指導下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和“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可以協助交通警察勸阻、告知並向交管部門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為確保交通協管員規範履行職責,交管部門規定交通協管員發現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規定停放的,應當按照三項規範程序記錄、告知、報告違法行為:
(一)按規定填寫《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和《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報告單》,並將《告知單》粘貼在機動車前門玻璃上。
(二)按照規範要求使用照相或者攝像設備記錄車輛的停車事實。
(三)在記錄停車行為的當日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上交行為發生地交通支、大隊,由交通民警按照《錄入審核工作規範》審核確認是否屬於違法停車行為。
交通協管員行使的“貼條權”和照相取證職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實際上,貼條的行為不是一種交警的執法行為,而僅僅是執法行為的前置行為而已。交警根據照相取證的情況,來具體判定司機的行為是否觸犯了相關法律。
在具體的實施中,往往發生很大的爭議。有相當多的司機因為突遇急事,臨時停車兩三分鐘。結果剛一扭身,汽車就被貼了條。一些交通協管員也坦言,有好多時候,他剛剛貼完條,車主恰巧在此刻返回,差點對他“掄胳膊”,這活真不好乾。
交通執法有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兩種手段。北京擁有的高科技交通管理手段已基本覆蓋到重點路段、交通樞紐、奧運場館周邊,科技管理代替現場執法也是一個發展方向。
為做好此項工作,交管部門已做好交通協管員和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要求審核崗位必須由民警負責,並將錄入、審核崗位人員名單進行備案。對於交通協管員記錄並向交管部門報告的道路停車行為,經交通民警審核確認屬於違法停放機動車的,會將違法事實和對應的圖像資料錄入違法信息系統后,在交管部門對外網站提供查詢,並及時郵寄信函將違法行為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被粘貼《告知單》后,可以在24小時后登錄交管部門對外網站查詢是否屬於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