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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布或者公開宣告,宣布。

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公布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二是向國內外宣布法定事項,公布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Proclamation]: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布(如公告、布告或命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2、[Notice]:書面的或印刷的通告所有的學會都張貼了活動的公告
【引證解釋】
1、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發布的通告。如《毛主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公告》。
2、公開宣告;宣布。鄒韜奮《事業管理與職業修養·關於領導機構的幾個要點》:“我如有事被處分,我只靜候公告,決不願纏夾不清地向著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探聽誰人在會議時說我好話,或誰人當時說我壞話。”

基本含義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布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公告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布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布法定事項,如宣布某項法規或規章,宣布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然而,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巨細經常使用公告。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主要特點


發文權力的限制性
由於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範圍之內。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布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布公告。
發布範圍的廣泛性
公告是向“國內外”發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達範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譬如,中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一方面儘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中國有關部門還曾在《人民日報》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國名酒和中國優質酒的品牌、商標和生產企業,已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
題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布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於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發布,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
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
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發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徵,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基本種類


重要事項

凡是用來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軍事行動等等。如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確認中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新華社受權宣布中國將進行向太平洋發射運載火箭試驗的公告,都屬此類公告。

法定事項

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節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

專業性

有一類公告是屬於專業性的或向特定對象發布的,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按專利法規定公布申請專利的公告;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可以發布公告間接送達,是向特定對象發布的,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

使用範圍


1、公告,通常是以國家的名義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件,有時也授權新華社以公告形式公開宣布某一事項的有關規定、要求。如公布國家領導人的出國訪問,國家領導人的選舉結果,洲際導彈、人造衛星的發射等。地方行政機關有時也可用公告。
2、公告還用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等。3、國家機關使用公告公布事項,只限於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基層單位一般不能制發公告。

使用要求


公告的使用比較混亂,主要有兩種情況:
1、把公告當作“啟事”、“聲明”、“廣告”用,望文生義,以為“公告”就是公開告知有關事項,如聲明某業務與本單位無關,揭露有人冒充某報記者行騙,也用“公告”;
2、“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性事項,事無巨細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領取物價補貼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須以“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有關規定來衡量,避免公告濫用。

注意事項


1、由於告語面廣,撰寫時要注意:事理周密無漏洞,條理清楚不啰嗦,語言通俗不鄙俚,文風嚴肅不做作。做到易讀易懂易知。
2、公告所公布的為重要或重大事項,而且常以報刊、廣播、電視、張貼等形式公開發表,所以寫作時,要直陳其事,一事一告,就實公告;語言要嚴肅莊重,不發議論,不加說明,更不能抒情。
3、公告一般不編號,但當某一次會議或某一專門事項需要連續發布幾個公告時,則應在標題下單獨編號。

區別


公告與通告的解釋
公告,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向國內外鄭重宣布重大事件和決議、決定時所用的一種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用‘公告’。”公告使用頻率也頗高,例如國家領導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變更、任免,國家領導人的重要活動、重大科技實驗等均可應用公告。
公告具有其嚴肅、莊重、權威的特點。它必須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發,所及內容重大而且多能引人關注。公告也具有公開性,它可以由大眾傳播媒介予以廣泛展布。公告由其性質、內容、發布機關來區分,一般分為國家事項公告和司法公告。
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項的公文文體。
本類兩種,被稱為發布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曉喻告語,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曉的情況、事體、規定、要求發布出去,或者說是告知、關照到有關方面。由於告白的對象範圍廣泛,“一體周知”,所以又稱“周知性文章”。
公告與通告的分工
“公告”,發文機關級別更高(多為省、部、以上機關),宣布的事更重大;或告知的範圍更廣,有時包含國外:發布的方式一般不張貼,而是通過通訊社、電台、報刊。
“通告”,使用機關範圍最大,各種機關單位都可以發布;內容有時具有專門性(如銀行、交通方面的),而事項則更一般化:發布方式多種式樣,可張貼,也可在報刊、電台發布。報紙發布可省略日期,因報紙有日期。
格式和寫法
1. 標題。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公告”標發文機關和文種,有時只標文種即可:標題如無發文機關名稱則在結尾必須落款。“通告”標題一般要標出單位或事由。
2. 正文。包括開頭的原因,講原因目的;主體的事項,及告知的內容,可以分條款寫下;最後是寫結尾,寫實施的期限、範圍以及違反如何等,也可以簡潔地提出對人民的希望,對違背者的警告等,然後再寫、或結尾只寫結束用語,如“特此公告”等。
3. 文尾。包括署名和日期。以機關名義發布,標題如已有機關名,就不必署了。
由於告語面廣,撰寫時要注意:事理周密無漏洞,條理清楚不啰嗦,語言通俗不鄙俚,文風嚴肅不做作。做到易讀易懂易知。
例文
1.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號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3日選舉鄧小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會主席。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xxxx年x月x日於北京
2.通告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通告
1993年第1號
《北京市國內新聞單位駐京記者站管理規定》已於1993年12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法發〔1993〕73號),現予發布施行。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1993年12月30日
(《北京日報》) 1994年2月24日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