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
徠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依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定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決定”。行政處理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並且,某些裁斷性行政處理行為還具有不可變更力。此外,行政處理行為還具有不可爭力,即一旦超過了複議或者訴訟期限,便不可對行政處理行為進行爭議。
第一,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第二,行政處理的對象是特定的;
第三,行政處理的內容直接影響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處理是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第五,行政處理具有可救濟性;
第六,行政處理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行政處理的分類是多種多樣的。
根據行政管理領域劃分,行政處理決定可分為公安處理決定、民政處理決定、財政處理決定、稅務處理決定、金融處理決定、審計處理決定、海關處理決定、環境保護處理決定、工商管理處理決定、勞動人事處理決定等。
在學術研究中,根據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加以區分。既有權力性行政處理和義務性行政處理之分,又有羈束性行政處理和裁量性行政處理之別;既可以分為要式行政處理和不要式行政處理,還可以分為授益性行政處理和侵益性行政處理,等等。
行政處理的無效是因為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理撤銷是因為行政處理違法所致,根據行政處理違法的不同情況,撤銷可以使行政處理的效力自撤銷之日起終止,但通常情況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廢止則是因為形勢或法律、政策的變化,原合法、適當的行政處理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因此行政主體終止其繼續發生效力。廢止行政處理的效力是自廢止之日起,因此不同於行政處理的撤銷和無效。
根據一些國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處理如果具備下述情形,行政相對人可視之為無效行政處理,有權國家機關可確認和宣布該行為無效:
(1)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處理沒有表明作出機關;
(2)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交付證書而作出的行政處理,卻未交付證書;
(3)違背地域專屬管轄權,又未經授權而作出的行政處理;
徠(4)由於事實上的原因,行政處理所要求的事項對於任何人都不可能實現;
(5)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處理;
(6)要求實施將導致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
(7)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的行政處理;
(8)其他重大明顯的違法行為。
(1)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行政處理內容合法,必須以有事實根據為前提,而且此種事實必須證據確鑿,而不能根據道聽途說或想象推理。
(2)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
適用法律根據包括適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從屬於法律的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首先是指正確把握法律規範的效力位階;其次是指正確適用與行政處理相適應的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再次是指全面適用法律規範。
(3)合乎立法目的
要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理時,應是為了實現相應立法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不應該以權謀私,通過行政職權的行使實現自己的某種私利。
(4)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處理作為法的具體化,必須滿足其所適用的法律的要求,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法律原則和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