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銷

攤銷

攤銷(Amortization)指對除固定資產之外,其他可以長期使用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辦法,與固定資產折舊類似。攤銷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中減少當期利潤,但對經營性現金流沒有影響。

常見的攤銷資產如大型軟體、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和開辦費,它們可以在較長時間內為公司業務和收入做出貢獻,所以其購置成本也要分攤到各年才合理。

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與折舊一樣,可以選擇直線法和加速法來攤銷無形資產。從金額上看,一般情況下,攤銷的費用相對於折舊費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說,大多數公司固定資產要遠遠大於無形資產,因此攤銷和折舊一般會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區分。

主要術語


年金(ANNUITY):一方對另一方一系列數量相等的支付。
商業貸款(COMMERCIAL LOAN):為企業或政府提供的貸款。
複利期間(COMPOUNDING PERIOD):銀行計算未支付現金利率的時間間隔,通常與支付期間相對應,但也不一定必然如此。
金融資本(FINANCIAL CAPITAL):通常指用於投資的資本。
金融體系(FINANCIAL SYSTEM):借款者與貸款者的總和,包括個人、企業和政府。
支付期間(PAYMENT INTERVAL):兩次支付之間的時間間隔。
本金(PRINCIPAL):一項貸款最開始的餘額,或在償還過程中任意時間點總的未支付餘額。

稅法規定


根據《稅法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籌辦費應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少於5年。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單獨計算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期,凡合同有年限規定的,按合同規定的年限攤銷,無合同規定的,按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準則變更


新舊會計準則對攤銷方法的變更
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對外頒布所有的會計準則,其中的無形 資產準則與2001年1月1日實施的無形資產準則相比,在無形資產範圍的界定、研究開發費用的賬務處理等方面規定的更加明確。無形資產新準則在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選擇上更合理,不再將無形資產統一按照使用年限內平均攤銷,而是考慮了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與無形資產舊準則相比,無形資產新準則無疑更加關注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這就使得提供的會計信息更能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信息更加客觀真實。
無形資產舊準則第15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即無形資產的攤銷採用直線法。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相比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都是長期資產,兩者內含經濟利益的釋放形式都是多種多樣。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該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無形資產在企業經濟活動中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從理論上講,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也應比照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即也要反映企業消耗無形資產內含經濟利益的方式。因此,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應結合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有選擇地採用。
新舊會計準則變更后利弊比較
新舊會計準則主要區別集中於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舊會計準則認定攤銷期限為合同規定收益年限和法律規定的有限年限孰短為準,兩者都沒有限制的以十年為限。新會計準則則區分了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能確定的無形資產,取消了對後者硬性10年攤銷完畢的規定,而將這個權利保留給企業管理者根據預計經濟利益流入的實現方式來確定。同樣基於上述根據,新準則允許企業採取更具有相關性信息質量的攤銷方法,比如加速攤銷法。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舊準則對於攤銷的規定比較簡陋和僵化。其規定更多出於便於操作的目的,但由此限制了企業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不能適應無形資產日益複雜的現實情況。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界定更為清晰精準,在可靠性和謹慎性的基礎上為相關性的改進提供了可能。
方法改進
無形資產新準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很顯然,新準則把直線攤銷法作為一種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如果某項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前期多,後期少,則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應採用前多后少加速攤銷法;如果某項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前期少,後期多,則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應採用前少后多加速攤銷法;如果某項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多少與工作量有關,應採用平均工作量攤銷法,如公路經營權應採用車流量攤銷法。如果不能確定或很難確定某項無形資產在不同會計期間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多少,才採用平均年限攤銷法。

加速攤銷


加速攤銷法
加速攤銷法
加速攤銷法是指將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按先多后少的原則分攤於各攤銷期,各 年負擔的攤銷額呈逐年遞減趨勢的一種會計核算方法。
與直線攤銷法相比,加速攤銷法更符合成本補償的理論,更有利於企業早日補償成本,更有利於降低無形資產的投資風險,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具有更高的現實意義。

必要性

一、採用加速攤銷法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無形資產作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資源,在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的重要性日趨明顯,以知識為基礎的無形資產的比例將大大增加,在高新技術領域甚至處於支配地位。據統計,經合組織內一些先進企業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比例為1:2-3,1998年我國的海爾集團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的比例為1.78:l,我國加入WTO以後,無形資產的投資規模及投資比例將進一步擴大。由此,為了減少無形資產的投資風險,使投資者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客觀上要求投資者在組織無形資產會計核算中必須遵循穩健性原則,以努力降低投資風險。時代發展要求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予多樣性,攤銷方法應更具穩健性,為使用加速攤銷法提供了契機。
二、適應無形資產本身特點的要求
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如技術進步、市場需求變化、同行業的競爭等,因此一方面其預期的獲利能力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無形資產究竟能為企業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也具有難以辨認性。由此可見,無形資產投資是一個高風險的投資項目,投資的成功率不高,而且已經取得的無形資產可能因為技術進步或偶然的經營失誤而失去應有的作用,因此保護好投資者在這方面的投資利益是無形資產投資的關鍵。在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中應用加速攤銷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止投資風險,因而更能適應無形資產本身特點要求,從而使加速攤銷法的應用成為可能。
三、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現代財會制度
為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要求,特別是加入WTO后對我國會計制度的要求,我國的會計制度正經歷著一場具有時代意義的變革,逐漸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頒布與實施,正是這一變革的具體體現,不過從發展的角度來看,任何上層建築都要適應一定時期經濟基礎的要求,因此任何時期的會計制度均應進一步完善與發展,所以筆者認為,此準則中仍然存在著如下幾個問題有待於進一步探討。
(一)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
此準則15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平均攤銷”。準則中該條規定無形資產攤銷採用直線法,方法單一,不符合穩健性原則,不利於降低無形資產的投資風險。
此外,該準則15條中還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與過去相比,攤銷期限有所縮短,雖有利於降低無形資產的投資風險,但同時在有些方面也不無遺憾,一是有些無形資產類型存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或企業規定的受益期較長的問題,二是在“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合同中沒有規定受益期的,攤銷期不超過10年”的規定中對攤銷期的確定方法沒有作出具體解釋,因此可以理解為由企業自行確定,從而給了人為因素以可乘之機,攤銷期不超過10年,可能出現與實際受益期不符的現象,容易人為操縱利潤,從而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真實性受到一定的影響。
(二)減值
此準則中關於無形資產減值方面的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準確反映資產的變現值,充分體現財務報告的客觀、真實、公允性,同時也有另一方面的目的,即為了降低無形資產的投資風險。但筆者認為準則中有關該方面的規定在以下方面仍舊存在著一些缺憾。
1.此準則16條
“企業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檢查,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此外還作出了在三種情況下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將該資產的賬麵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準備的規定。按照此規定每年須對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檢查一次,無疑將使會計核算難度加大,大大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同時由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可回收金額進行估計的規定,為人為因素的干擾提供了可能,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了空間。
2.此準則17條
“無形資產減值的跡象全部消失,企業才能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全部或部分轉回”。在此規定中減值的跡象如何判斷,採用何種判斷方法,完全由企業確定,也為人為操縱利潤的情況提供了便利條件。

可行性

一、會計處理方法上的可行性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長期資產”。從該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出,無形資產屬長期資產,支出的效益將涉及到多個會計期間,其支出屬資本性支出,這一點與固定資產相同。利用該特點,在具體採用加速攤銷法時,可以仿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具體方法,如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餘額遞減法等,以下對如使用這些方法舉例說明。
雙倍餘額遞減法,就是根據每期期初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和雙倍的直線攤銷率計提無形資產攤銷額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攤銷額=期初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年攤銷率,
年攤銷率=2÷預計的攤銷年限×100%
此外,雙倍餘額遞減法會在攤銷期的最後兩年轉為直線法,當然這只是一般情況。在殘值率較高或沒有殘值的情況下,就不會是最後兩年轉為直線法。通用的判斷標準為當某一年按直線法計算的攤銷額大於等於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的攤銷額,從這一年開始就採用直線法。
例如:企業購入商標權一項,購入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支出為150000元,假定按準則規定確定的攤銷期為5年(準則規定攤銷期不超過10年)。
則有,年攤銷率=2÷5×100%=40%
第一年攤銷額=150000x40%=60000,第二年攤銷額=(150000減60000)x40%=36000,第三年攤銷額=(150000減60000減36000)/3=18000,
第四年攤銷額=(150000減60000減36000)/3=18000,第五年攤銷額=(150000減60000減36000)/3=18000
(二)年數總和法
該方法是用一個以無形資產各年攤銷年限各年相加之和為分母、把無形資產尚需攤銷的年限為分子的分數去乘以無形資產的全部應攤銷額,計算出各年應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攤銷額=無形資產全部應攤銷額×年攤銷率
年攤銷率=(攤銷總年限-已攤銷年限)x2/(攤銷總年限x(攤銷總年限+1))
仍舉上例,按年數總和法計算攤銷額過程如下:
年數總和法的分母=1+2+3+4+5=5x(5+1)/2=15
第一年攤銷額=150000x(5/15)=50000,第二年攤銷額=150000x(5-1)/15=40000,第三年攤銷額=150000x(5-2)/15=30000,
第四年攤銷額=150000x(5-3)/15=20000,第五年攤銷額=150000x(5-4)/15=10000
以上兩種方法計算的是年攤銷額,如按月計提可以換算為月攤銷率計算出月攤銷額。關於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法的其他具體方法不再舉列。
二、加速攤銷法在使用範圍上具有可行性
關於加速攤銷法的使用範圍的提法有兩個含義,一是哪些類型的無形資產攤銷採用加速攤銷法,二是哪些企業的無形資產攤銷使用加速攤銷法。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納入現行企業核算體系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商譽等六項內容,隨著知識經濟的形成,無形資產的內容將不斷擴展,一般認為,除六項傳統的無形資產內容外,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國際網際網路的域名註冊、市場營銷資產。組織管理資產也應列為無形資產的核算內容。
正是由於無形資產內容的擴展,因此筆者認為,加速攤銷法在使用範圍上具有可行性,對於那些科技更新換代日新月異的無形資產類型採用加速攤銷法,而對於價值比較穩定的無形資產類型採用直線法。關於無形資產的加速攤銷方法在哪些企業中使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一般企業採用直線法,但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製造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特殊行業中的無形資產攤銷可以採用加速攤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