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警察

正規警察

1856年,為維持治安秩序,英國議會通過治安法,決定在倫敦等地創立警察,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警察的最高領導是內政部長。英國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領導。英國警察實行分散制,在52個郡設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個,蘇格蘭8個,北愛爾蘭1個。

倫敦地徠區的警務由倫敦警察廳和金融城警察局管理。此外,英國還設4個特別警察局,分別為大不列顛交通警察、國防部警察、民用核能警察和蘇格蘭犯罪與毒品管制局。倫敦警察廳的人員在全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內都有管轄權,而擁有自己的特警隊的地區,如國防部及其他地區的地方警察部門,也包含在內。

地方警察機構的最高層由警察局長、聯席會議、財務機構組成一個相對制約的三角組織體系。內部機構主要為法務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文職警察組成)和指揮部、行動部、刑事犯罪調查部及社區部等,最基層的為巡警、社區警察。正規警察、文職警察、社區警察各佔三分之一左右。

簡介


英國皇家警察旗幟
英國皇家警察旗幟
註:下列資料摘自中國駐英大使館網站,僅供參考,中國駐英大使館及百科編輯人不為其準確性、全面性和權威性承擔任何責任。

警力

英國沒有統一的警察部隊,根據地域界限劃分設52支警察隊伍,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支,蘇格蘭8支,北愛1支。倫敦地區的警務由大都市警察部隊(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和金融城警察部隊(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管理。此外,英還設4支特別警察隊伍,分別為大不列顛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國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蘇格蘭犯罪與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特別警察僅享有非常有限的權力。

警察隊伍構成

英國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為三種: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正規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規警察享有警務人員的全部權力,是警察隊伍的主要力量。英現有正規警察14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職志願警察,擁有自己的全職工作,業餘時間義務執行警務,著制服,與正規警察具有相同的權力,領取一筆補助金。英現有志願警察1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區服務警察是全職警察,只享有正規警察的部分權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英現有社區服務警察7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警銜

英警務人員在法律上不論級別,均稱警察(Constable),按警銜分,共9級,依次為:
●警察局長(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長(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長(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級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級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長(Sergeant)
●警員(Constable)
倫敦大都市警察廳的警銜設置與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級別警銜為警察總監(Commissioner),其下依次為副警察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總監(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總警司(Commander)。在高級警司以下與地方警察管理局警銜相同。其中,倫敦大都市警察廳單獨設立了總警司一職,其地位和待遇與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長相同。

制度中的職責


英警察機關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負責調查案件、逮捕和拘留、拘禁、審訊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釋放嫌疑人,指控嫌疑人或將案件轉交刑事檢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由皇家刑事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

調查

警方在接到報案后,將立即派員到案發現場進行調查,調查事項包括:錄取目擊證人口供、對案發現場拍照、採集現場指紋、腳印等證據和驗證身份。
警方在調查時需將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信息和資料收集在一起,以供原告和被告律師法庭使用。
1)警察機關的調查權力
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可使用的權力有:
●攔截和搜查:如犯罪涉及嚴重暴力,即使某人不是直接涉案的嫌疑人,警方也有權對其進行搜查。
●監視:最常用的兩種方式是交通數據監視和直接監視
●搜查住所:警方無需批准就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所,但需要提供理由
●沒收財產:如財產為非法所得或構成涉案證據,警方可沒收該財產
●不論有無批准,行使逮捕權:如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涉及偷盜、謀殺等嚴重犯罪,可在無批准令的情況下將其逮捕
2)調查時間
警方對案件的調查可能需要幾個月,如認為進一步核查有必要,時間可能會更長。警方會關注案件的進展,並同其他類似案件或犯罪行為聯繫起來。
如警方覺得沒有足夠證據可以找到或起訴嫌疑人,可能會決定放棄調查。如日後獲得更多證據,也會重開此案。

拘留

不論有無批准令,警方可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如涉及如謀殺之類的嚴重犯罪,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需出具逮捕令,但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警方仍可以錄取指紋,或以有合理理由懷疑嫌疑人涉嫌犯罪為由將嫌疑人拘留。
如嫌疑人為未成年人(17歲以下)或精神病人,在審問和搜查期間,須有一名“適當成年人”在場,以協助嫌疑人明白正在發生的事情。“適當成年人”一般指嫌疑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適當成年人”不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建議,如嫌疑人已向其吐露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則該人不適合擔任此角色。
如徠沒有父母、監護人或社會工作者擔任“適當成年人”這一角色,警方需從志願者名單中挑選一名“公正成年人”承擔此項工作。

審訊

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後,對其展開審訊,審訊過程會被錄製。如嫌疑人同意,其律師也可在場。嫌疑人可以要求定時休息,並有權對審問保持沉默(Right of Silence)。
警方可不經嫌疑人同意,採取其指紋、唾液、鞋印和照片等樣本。
在一些案件中,警方可能需要提取嫌疑人的血液、尿液、牙樣等私人樣本,但需經嫌疑人書面同意和督察的批准。如嫌疑人拒絕,可能會對出庭辯護不利。
警方根據需要也可對嫌疑人進行“近身搜查”,即除掉嫌疑人身上的衣物。這需要由同性警員來執行,並在通常情況下爭得嫌疑人同意。但當警方判定有危及生命情形時,譬如,懷疑嫌疑人身藏兇器或藏有吸食用毒品,可不經嫌疑人同意而對其進行“近身搜查”。
警方會將採集的樣本儲存在資料庫中,並可能會在嫌疑人下次被逮捕時使用。

指控

如警方無足夠證據對嫌疑人提起指控,嫌疑人可在滿足警方保釋條件的情況下獲得保釋。此保釋無需嫌疑人向警方支付保釋金,只需在警方傳喚進一步審問的情況下返回警察局。
如警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需決定是由警方起訴還是要取得刑事檢察院的批准。如案件性質不很嚴重且嫌疑人已坦白認罪,警方可直接起訴該嫌疑人而不必首先爭得刑事檢察院批准。其他案件均需交由刑事檢察院審查決定並批准對嫌疑人的指控。
警方如指控嫌疑人,會向嫌疑人提供一張起訴狀,說明嫌疑人所犯罪行。
英格蘭和威爾士推行“無罪判定”的司法原則,即如果嫌疑人被控犯罪,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仍被認為是無罪的,稱為被告(Defendant)。

拘禁或保釋

嫌疑人被起訴后需要出庭受審。警方會決定是否釋放被告、允許被告獲得保釋或將其拘禁至開庭。
保釋分有條件保釋和無條件保釋兩種。如被告被警方判定有再次犯罪、逃避出庭、威脅證人或阻礙司法進程的危險,會得到有條件的保釋。保釋期間,嫌疑人的自由會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如保持同證人住所的距離或軟禁在家。如警方認為被告不會再犯罪、會按時出庭且不會影響司法程序,會允許被告無條件獲得保釋。
如被告被控犯有嚴重罪行,警方會拒絕將其保釋並將其拘禁到審判為止。如被告被判刑,被警方拘留的時間會從刑期內減掉。
獲得保釋的被告會得到一張保釋證,寫明應在何時到哪個法庭出庭。
如被告未遵守保釋條件或未按時出庭,其行為會被認作違反保釋規定,警方會重新將其拘捕監押並撤銷給與其的保釋。被告以後將無法再次獲得保釋。未按時出庭也會被視作刑事犯罪而被起訴。

拘留期限

如無證據指控,警方對嫌疑人的拘留不能超過24小時;如經警司授權,可將此期限延長至36小時;經地方法院法官授權,可延長至96小時,96小時后,警方需對拘留原因進行審議,如原因不復存在,則需立即釋放。
如警方系根據2006年《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6)拘留嫌疑人,可在無指控的條件下將嫌疑人拘留最多28日。

英國案例


2021年8月,英國媒體最新一項調查顯示,英國警察有曾經向10歲孩子和87歲老人使用電擊槍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