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

最低一級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

初級法院是各國司法組織體系中設置的最低一級審理刑事、民事、經濟等方面案件的審判組織。它審理的案件一般是根據級別管轄的原則確立的。

概念


具體來說是依據案件涉及面影響比較小、當事人所在地、犯罪情節比較輕、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等因素。在中國,初級法院也就是基層人民法院,通常設在市轄區,縣和縣級市。

案件範圍


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的第一審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如果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此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地區、人口和發案情況,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對初級法院所做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和裁定有錯誤的,可依法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