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納稅

專業術語

延期徠納稅是專業術語,拼音為yán qī nà shuì,亦稱“稅負延遲繳納”,是指允許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款延遲繳納或分期繳納。這種方法可適用於各種稅收,特別是數額較大的稅收上。

延期納稅表現為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向後推延,其實質上相當於在一定時期內政府給予納稅人一筆與其延期納稅數額相等的無息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企業解除財務困難。對於政府面言,實行延期納稅相當於推后收稅,其損失的是一定量的利息。

原因


政府制定延期納稅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避免先征後退,節約徵稅成本。比如,我國規定,境外進入免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後如果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運往非保稅區,這時才再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後如果保稅區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運往境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這個規定就性質來說,是一種延期納稅。
二、防止納稅人稅負畸輕畸重。比如,有的國家規定,農民在某一年度取得特別多的所得,可以將這一年的所得分散到數年之內繳納稅收。
三、鼓勵和促進投資。比如,有些國家允許只要國外子公司的利潤留在國外繼續投資經營,不匯回國內,就可以一直延緩至匯回國內時再納稅。因此,延期納稅也是屬於國家財稅政策的一部分。
稅收籌劃的延期納稅技術

概念


延期納稅技術概念。
延期納稅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納稅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納稅人延期繳納本期稅收並不能減少納稅人納稅絕對總額,但等於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迦納稅人本期的現金流量,使納稅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擴大流動資本,用於資本投資;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和貨幣貶值,延期納稅還可以更有利於企業的獲得財務收益。

技術特點


延期納稅技術運用的是相對節稅原理,一定時期的納稅絕對額並沒有減少,是利用貨幣時間價值節減稅收,屬於相對節稅型稅收籌劃技術;大多數延期納稅涉及財務制度各個方面的許多規定和其他一些技術,並涉及財務管理的許多方面,需要有一定的數學、統計和財務管理知識,各種延期納稅節稅方案要通過較為複雜的財務計算才能比較、決策,技術較為複雜;延期納稅技術可以利用稅法延期納稅規定、會計政策與方法的選擇以及其他規定進行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幾乎適用於所有納稅人,適用範圍較大;延期納稅主要是利用財務原理,不是某些相對來說風險較大,容易變化的政策,因此,延期納稅節稅技術具有相對確定性。

要點


延期納稅
延期納稅
(1)延期納稅項目最多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更多的項目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包括一定時期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延期納稅的項目越多,本期繳納的稅收就越少,現金流量也越大,相對節減的稅收就越多。使延期納稅項目最多化,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
(2)延長期最長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納稅延長期最長化。在其他條件包括一定時期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納稅延長期越長,由延期納稅增加的現金流量所產生的收益也將越多,因而相對節減的稅收也越多。使納稅延長期最長化,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比如,稅法規定購置的高新技術設備和環保產品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法,在其他條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條件下,儘管總的折舊額基本相同,但選擇加速折舊可以在投資初期繳納最少的稅收,而把稅收推遲到以後期間,相當於延期納稅。

申報核准


申報流程圖
申報流程圖
項目名稱:延期納稅申報核准
徠項目類別: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辦理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申報材料:《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
辦事流程: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和要求報送的相關材料,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辦理期限:即辦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受理部門:主管稅務機關。

處理


結構圖
結構圖
延期 納稅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准予以延期繳納的情形。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裡的“特殊困難”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裡還應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納稅與延期申報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納稅以延期申報為前提,延期申報的不等於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辦理事項


特殊困難

辦理延期納稅是稅務代理業務中比較多見的一項業務。稅務代理人員必須掌握辦理延期納稅的一些條件和時限。
延期納稅是國家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照顧納稅人在其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所做的規定。這些“特殊困難”主要是:
1、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3、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
4、短期貸款拖欠;
5、其他經省級稅務機關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
對納稅人確有以上列舉的“特殊困難”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及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數額較大而且申請延期2個月~3個月的,還必須經地市級稅務局局長批准;對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如果符合延期繳納的法定條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如果需要再次延期繳納的,必須逐級報省級稅務局局長批准。

規定

辦理納稅延期必須在法律、法規、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之前,以書面形式載明延期繳納的稅種、稅額、稅款所屬時間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理由,報送稅務機關審查。審查合格的,納稅人應當填寫稅務機關統一格式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經基層徵收單位對準予延期的稅額和期限簽注意見后,逐級報批。納稅人在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逾期未繳的,稅務機關將從批准的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併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在最長不超過15日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的,稅務機關會將應繳未繳的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