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華銀
姚華銀
2007年8月,在姚華銀的運作下,時任某派出所所長的曾某被調整到另一派出所任所長。 2009年2月,在姚華銀的幫助下,荊某被任命為正陽縣公安局副局長。 2008年5月,劉某為讓姚華銀幫忙將其外甥安排到正陽縣公安局工作,送給姚華銀人民幣10萬元。
貪污辦案中繳獲的珍貴文物,同時受賄140多萬元的河南省正陽縣公安局原局長姚華銀身陷囹圄后,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費盡心機,竟然裝瘋賣傻。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後,姚華銀提起上訴。2012年3月7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2007年8月至案發,姚華銀共受賄34起,涉案金額140萬元、美元5000元。在正陽縣公安局,31名民警向其行賄。
姚華銀擔任正陽縣公安局局長職務時間不長,一些下屬開始和姚華銀拉關係、套近乎。2007年8月,在姚華銀的運作下,時任某派出所所長的曾某被調整到另一派出所任所長。為了感謝姚華銀在調整崗位上給予的幫助,2008年春節前,曾某送給姚華銀美元5000元。姚華銀推辭一番后,欣然收下。在姚華銀的“特殊”關照下,後來,曾某因故被調任正陽縣公安局辦公室副主任。2010年春節前,姚華銀又收受了曾某送來的現金5萬元。
2007年9月,在姚華銀的幫助下,時任某派出所指導員的汪某被任命為派出所代理所長。作為回報,2008年春節前,汪某送給姚華銀人民幣5萬元。接下來,汪某好事不斷,職務前不但去掉了“代理”二字,還解決了副科級待遇。這一切都離不開姚華銀的特殊照顧,在2009年、2010年春節前,汪某兩次送給姚華銀人民幣5.5萬元。
摸透了姚華銀的“脾氣”后,更多的民警也投其所好。
2007年11月份,姚華銀在鄭州學習期間,時任某派出所所長的陳某,為讓姚華銀幫忙將其調整為縣公安局某大隊一職,送給姚華銀一張存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事後證明了銀行卡的作用,2009年1月,在姚華銀的幫助下,陳某如願以償。
2007年中秋、2008年春節、2008年中秋、2009年春節期間,姚華銀先後四次收受了時任正陽縣公安局某大隊大隊長荊某送來的人民幣3.5萬元。2009年2月,在姚華銀的幫助下,荊某被任命為正陽縣公安局副局長。
見有人送錢來,平時霸氣的姚華銀顯得非常客氣和豪爽。
2008年5月,劉某為讓姚華銀幫忙將其外甥安排到正陽縣公安局工作,送給姚華銀人民幣10萬元。2008年中秋節及2009年春節期間,姚華銀兩次收受劉某的外甥所送的超市購物卡共計人民幣1萬元。2009年中秋節及2010年春節期間,姚華銀又兩次收受劉某外甥所送人民幣共計1萬元。
2010年5月9日,正陽縣看守所發生一起在押人員脫逃事件。脫逃人員沈佔穩身份特殊,被捕前,他是汝南縣公安局一派出所所長,他經常開自家的寶馬轎車上下班。
這天晚上7時30分左右,正陽縣公安局監管大隊副大隊長孫付偉,以沈佔穩飯後肚子疼需帶出去買葯為借口,將其私自帶離看守所。當日值班的監所管理大隊民警南中華在未經其出示合法手續、自己未採取防控措施的情況下,允許當日看守所帶班所長王東陽從其處拿鑰匙開門。次日8時在辦理看守民警交接班手續時,南中華未如實填寫值班和集體交接班記錄,隱瞞了沈佔穩夜間出所並一夜未歸的情況。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5月9日,沈佔穩在正陽縣看守所羈押期間,監管大隊教導員徐凌飛、監管大隊副大隊長李志華和監管大隊副大隊長孫付偉、看守所副所長王東陽多次接受沈佔穩的吃請和財物。后徐凌飛違反規定,安排沈佔穩長期居住在看守所值班室,且允許他在看守所內會見親友,與外界通訊聯繫,並多次將沈佔穩帶出看守所到鄭州等地吃喝玩樂。李志華不嚴格遵守看守所的規章制度,在其帶班時對沈佔穩被帶出看守所未按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並多次參與沈佔穩出所吃喝玩樂的活動,且讓沈佔穩在其值班室內長期居住。
2010年5月9日經徐凌飛批准,沈佔穩再次被孫付偉帶出看守所后,造成其脫逃的嚴重後果。
同時,在沈佔穩脫逃一案中,時任正陽縣公安局局長的姚華銀也很難獨善其身。
后經檢察機關查明,2010年春節前,沈佔穩的姐姐為讓姚華銀對羈押在看守所的沈佔穩給予關照,送給姚華銀金條一根。在姚華銀的默許和縱容下,沈佔穩才得以在看守所享受諸多“待遇”。
2011年10月20日,看似精神恍惚的姚華銀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庭審時,姚華銀像瘋子一樣,時哭時笑。
法官見此,只得休庭。姚華銀的辯護人認為在關押期間,姚華銀拒絕剃髮刮須,此時顯得言語錯亂、神誌異常,請求對其精神狀態進行鑒定。
同年12月12日,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公訴人當庭提交了湖北省同濟醫院出具的司法精神鑒定,該鑒定確認姚華銀有受審能力。但是在長達3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姚華銀依舊罵罵咧咧,時哭時笑。
檢方指控,2008年1月,姚華銀利用其擔任正陽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將正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辦案中繳獲的獸面紋銅貫耳壺、青銅觚、凸弦紋銅爵和素麵銅甗四件珍貴文物據為己有。后經有關機構鑒定,四件文物中一級文物一件、二級文物二件、三級文物一件。2010年5月和7月,姚華銀將其中的兩件文物素麵銅甗、獸面紋銅貫耳壺退還給正陽縣公安局,另外兩件文物青銅觚和凸弦紋銅爵被其佔為己有至案發。
遂平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后,姚華銀的親屬在網上發帖稱,作為一個刑事被告人,應當有當庭陳述權、證據質證權、舉證權、辯護權、庭審筆錄確認和宣判筆錄簽字權。可是,姚華銀並沒有行使上述權利,其根本原因是他精神恍惚,神志不清。法院開庭是依據檢察機關提交的《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這一證據,確認了姚華銀有受審能力,辯護律師當庭對該鑒定提出了異議,法庭卻不予採納。
遂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華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正陽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在辦案中繳獲的四件珍貴文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0萬元、美元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姚華銀在接受市紀委調查期間,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應當對其從輕處罰。姚華銀非法佔有的四件文物,案發之前主動退還兩件,其餘兩件案發後被追繳,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其受賄犯罪的贓款、贓物,案發後全部被追繳,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2011年12月31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姚華銀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5年;姚華銀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姚華銀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文物鑒定書屬非法證據,不應採信,節日收禮及子女上學收禮不屬受賄,上訴人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2012年3月7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