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託管協議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就基金資產託管一事達成的協議書。協議書以合同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係。主要目的在於明確雙方在基金財產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內容


基金託管協議包含兩類重要信息: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核查。例如,基金託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範圍、投融資比例、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的信用風險控制等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賬戶開設、凈值複核、清算交收等託管職責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協議當事人權責約定中事關持有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例如,當事人在凈值計算和複核中重要環節的權責,包括管理人與託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託管人發現估值未能維護持有人權益時的處理、估值錯誤時的處理及責任認定等。
基金託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託管協議當事人;(2)託管協議訂立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4)基金資產保管;(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6)交易安排;(7)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12)基金託管人的報告;(13)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15)禁止行為;(16)違約責任;(17)爭議的處理;(18)託管協議的效力;(19)託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20)其他。

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基金託管協議的依據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基金託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基金託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

違約責任


託管協議當事人應根據《基金法》,就違約責任方的認定、違約賠償、具體責任劃分等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託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託管協議當事人違反託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協議的效力


訂明基金託管協議的效力,包括但不限於: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應經託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託管協議草案。託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託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託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託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託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託管協議正本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財產清算


訂明基金託管協議變更和終止的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訂明基金財產的清算程序,以及託管協議當事人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