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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傑

惡性殺人犯

李元傑,男,惡性殺人犯,2003年4月16日被判處死刑。

人物事件


案情經過
2003年4月16日上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掛牌督辦、備受社會關注的李元傑等19人犯罪團伙案作出一審宣判,主犯李元傑、彭剛、姚文坤、王明、吳國華被判死刑(其中王明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元傑情婦張皓以及許曉棟、侯志剛、陳根遠四被告被判處無期徒刑。
2000年至2001年期間,李元傑等被告人在蘭州市城關、七里河、安寧等地,製造了多起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社會反響巨大的惡性殺人、搶劫、強姦案,先後殺死3人,強姦4人,搶劫多人。
在殺人、強姦、搶劫犯罪過程中,李元傑、彭剛、姚文坤等人實施了主要犯罪行為,系主犯,其中李元傑起組織策劃作用。王明在殺害被害人劉青江過程中,引起事端,糾集其他罪犯控制、劫持被害人,參與掩埋屍體,屬主犯;吳國華在殺人過程中,積極參與,具體持刀殺人,屬主犯;張天磊參與殺人案1起致死1人,強姦1起,搶劫2起,屬從犯。
法院還認定張皓與李元傑共謀殺人,構成主犯;許曉棟參與殺人案2起致死2人,強姦1起,搶劫1起,在殺人過程中具體持刀殺人,屬主犯;侯志剛參與殺人案1起致死1人,強姦1起,搶劫1起,屬從犯;陳根遠參與殺人1起,在殺人過程中,參與毆打控制被害人,掩埋屍體,但沒有具體持刀殺人,屬從犯。法院認為李元傑、彭剛、姚文坤、張天磊、許曉棟、馬斌、侯志剛目無國法,大肆進行殺人、強姦、搶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數罪併罰;張皓、王明、陳根遠、吳國華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手段兇殘,社會危害極大;鄧峰、徐景、沈輝、李成彧、李蕾搶劫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汪玉彬、李社安明知李元傑是進行犯罪活動還為其提供資金、住所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顏濤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張皓犯有故意殺人、強姦、窩藏、包庇罪,法院只認定其犯有故意殺人罪。此案因牽涉到個人隱私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法院在2003年2月18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附加說明

李元傑犯罪團伙黑色檔案2001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元傑、姚文坤及張仲田等人酒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矛盾,張向110報警。李元傑為此懷恨在心,告訴其同夥馬斌、顏濤等人,要尋找張某報復。同年10月14日19時許,顏濤在蘭州市城關區西關什字夜市發現了張某,即打電話告訴馬斌,馬又打電話報告了李元傑。李元傑便糾集彭剛、姚文坤、張天磊、許曉棟、侯志剛、馬斌及張仲田從蘭州市城關區VJ迪廳跑步趕到西關什字夜市。在顏濤指認下,李元傑、彭剛、姚文坤等人強行將張某拉上計程車。在姚文坤引領下,他們分乘兩輛計程車到蘭州市七里河區崔家崖鄉褲衩子地一看果園的土房內,搜去被害人的現金50元,小靈通手機一部。張天磊對被害人口淫,其餘7人將被害人輪姦。爾後,李元傑、姚文坤、彭剛等將張某強行帶到附近一山洞,李元傑不顧被告人馬斌、侯志剛、張天磊、許曉棟勸阻及被害人的哀求,讓每人用水泥棒擊打張的頭部后,將張埋在山洞裡。經法醫檢驗:張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2001年9月7日17時許,李元傑、彭剛、姚文坤及張仲田等在蘭州市安寧區崔家莊彭剛之父彭維福租住的房內喝酒過程中,李元傑打電話叫來被害人楊某。到23時許,李元傑將楊某叫到另一房間要求發生性關係,被楊拒絕,李元傑便指使彭剛、姚文坤強行脫掉楊的衣褲,李將楊強姦。李元傑的女友被告人張皓到來后,懷疑李與楊發生了性關係而與李元傑吵鬧時,李元傑在院子里向張皓提出殺了楊某,以證明其與楊沒有瓜葛,張皓表示同意。李元傑回到房內,指使彭、姚、張、王將楊某輪姦后,又讓張、王、姚在院子房后挖坑,李從楊皮包里搜出現金50元。坑挖好后,李、彭、姚將楊某拖入坑內,姚文坤、李元傑先後持軍刺在楊某胸部連捅數下,彭剛持鋤頭在楊某身上猛砸數下,砸倒后,李元傑等將楊某掩埋。
2001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明在VJ迪廳發現與其有經濟糾紛的劉青江,即與吳國華、陳根遠等人對劉青江毆打、控制。王明讓他人告知李元傑,李聞訊趕到迪廳,糾集彭剛、王明、許曉棟、吳國華、陳根遠及張促田等人攜帶軍刺、砍刀、鋼管等兇器挾持劉青江到蘭州市七里河區蘭石家屬院一平房內取錢未果。李元傑即產生殺害劉青江的惡念,遂將劉青江挾持到蘭州市城關區白塔山後山一山洞。李元傑、彭剛持軍刺在劉青江胸、腹部連刺數下,被告人許曉棟、吳國華及張仲田持砍刀在劉青江身上亂砍,致劉當場死亡。隨後,由吳國華、陳根遠、王明等人將劉青江屍體用土塊掩埋,將劉的衣服燒毀。
2001年9月21日凌晨3時許,李元傑、彭剛、姚文坤夥同張仲田經預謀踩點后,竄至蘭州市七里河區安西路某樓門口,持刀守候,將返回住處的被害人王某、尹某劫持后,搜出房門鑰匙,開門入室。將王、尹二人輪姦,搶劫王某現金1800元,以及手機、收錄機、CD碟片等物。在搶劫過程中,李元傑將王某大腿划傷。
2000年7月8日凌晨1時許,李元傑、張天磊、徐景、鄧峰、沈輝、李成彧、李蕾在VJ迪廳飲酒時,見被害人張某一人飲酒,李元傑即產生將張某帶到黃河邊搶劫的惡念。隨後,李元傑等人將張某騙到中山橋北端東側的黃河邊,李元傑、鄧峰對被害人拳打腳踢,李對張某搜身搶劫磁帶兩盒、存摺一個、學生證一個和20多元現金。李元傑懷疑張某在內褲中還藏有錢財,又威脅、毆打被害人脫光衣服。張某在邊脫衣服邊後退時,掉進黃河。沈輝、李成彧見狀,叫來遊艇搶救時,因天黑,未能救出被害人,致張某至今下落不明。
2002年1月,被告人汪玉彬知道公安機關正在抓捕其外甥李元傑,便趕到甘谷縣將李元傑安排到其親戚家躲藏。同年2月26日,汪玉彬應李元傑要求,趕到天水市火車站,交給李元傑3000元現金,以資助其外逃。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李社安在其經營的VJ迪廳聘用李元傑為迪廳工作人員,通過李元傑又認識了彭剛、姚文坤、許曉棟等人。2001年11月,李社安從他人處得知李元傑、彭剛、姚文坤、許曉棟等人的殺人事實后,仍將迪廳供李、彭、姚、許等人住宿休息,窩藏兇器。
2000年至2001年期間,李元傑等被告人在蘭州市城關、七里河、安寧等地,製造了多起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社會反響巨大的惡性殺人、搶劫、強姦案,先後殺死3人,強姦4人,搶劫多人。在殺人、強姦、搶劫犯罪過程中,李元傑、彭剛、姚文坤等人實施了主要犯罪行為,系主犯,其中李元傑起組織策劃作用。王明在殺害被害人劉青江過程中,引起事端,糾集其他罪犯控制、劫持被害人,參與掩埋屍體,屬主犯;吳國華在殺人過程中,積極參與,具體持刀殺人,屬主犯;張天磊參與殺人案1起致死1人,強姦1起,搶劫2起,屬從犯。
法院還認定張皓與李元傑共謀殺人,構成主犯;許曉棟參與殺人案2起致死2人,強姦1起,搶劫1起,在殺人過程中具體持刀殺人,屬主犯;侯志剛參與殺人案1起致死1人,強姦1起,搶劫1起,屬從犯;陳根遠參與殺人1起,在殺人過程中,參與毆打控制被害人,掩埋屍體,但沒有具體持刀殺人,屬從犯。
法院認為李元傑、彭剛、姚文坤、張天磊、許曉棟、馬斌、侯志剛目無國法,大肆進行殺人、強姦、搶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數罪併罰;張皓、王明、陳根遠、吳國華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手段兇殘,社會危害極大;鄧峰、徐景、沈輝、李成彧、李蕾搶劫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汪玉彬、李社安明知李元傑是進行犯罪活動還為其提供資金、住所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顏濤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張皓犯有故意殺人、強姦、窩藏、包庇罪,法院只認定其犯有故意殺人罪。此案因牽涉到個人隱私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法院在2003年2月18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