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債務人
原始債務人
原始債務人是指在與原始債權人簽訂的債權債務合同中承擔債務的一方。在抵押貸款中,原始債務人是指抵押貸款合同中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借款人,因此,資產證券化中投資者所能獲得的現金流的最基本來源是原始債務人。
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各類消費貸款的貸款人、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租賃設備的承租人等。由於這種債務的償還會形成現金流以支付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項支出及償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所以原始債務人與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之間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前提和基礎。但相對而言,原始債務人之所以參與資產證券化活動,完全是由於其債權人的要求和行為,它只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
原始債務人是基礎資產的借款者,作為貸款合同的債務人一方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基礎資產的債權人在轉讓基礎資產時,出售的是基礎資產的債權,即本息收回的權利,屬於債權的轉讓。對於債權人轉讓合同的權利是否與債務人有關,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一般有以下3種基本原則。
一是自由主義原則。即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無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債務人。美國、德國採用這種原則。
二是通知原則。即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必須將轉讓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只有債務人接到通知后,轉讓才具有效力。法國採用這種
三是債務人同意原則。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者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且不得牟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的真實出售,意味著基礎資產債權的轉讓,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債權債務的變更手續。這時就要涉及原始債務人。在指名債權讓渡的場合,由於資產的讓渡涉及借款人所具備的一些基本條件(如原債務人的承諾或有債權人的證明材料等),有些國家民法規定在債務發生轉讓時必須以原債務人同意為前提。這時原債務人在資產證券化中便有了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