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固有的與其不可分離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種。人格,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它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譽、姓名、肖像等要素構成。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備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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