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價格

農產品收購價格

農產品收購價格是指商業經營者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的價格,即農業生產者的產品出售價格。按產品類別分,有農、林、牧、副、漁各業產品的收購價格。其中林產品收購價格指南方集體林區的收購價格,北方國營林場產品收購價格為重工業品出廠價格;按價格形式分,有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格、市場調節價格。是農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第一道環節的價格,是農產品調撥價格、批發價格、供應價格、零售價格的基礎。

定義


農產品收購價格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工業消費品,特別是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消費品的價格。因而它不僅決定著農產品生產者貨幣收入狀況,而且也對非農業勞動力的再生產費用變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而也直接和間接地決定著國家財政的收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模和速度。

作用


農產品收購價格是市場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基礎,它不僅決定著直接投入市場或經過簡單加工後進入市場的那部分農產品的銷售價格,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消費品的出廠價格和銷售價格。由於農副產品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消費品在工資勞務支出中佔有較大的比重,因而農產品收購價格也對生產資料工業品價格和運輸價格的水平發生影響。

地位


農產品收購價格是國家計劃價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收購價格要求加強計劃性和科學性,要自覺地根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經常研究市場供需狀況的變化,從而使收購價格合理安排在有充分經濟依據的基礎之上。合理安排收購價格,對於實現農業勞動按社會需要合乎比例的分配,調動農業生產者發展生產的積極性,保證國家按時完成計劃收購任務,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在中國,農產品收購價格是以中等土地條件下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作為訂價的基礎,但從長遠看,制訂收購價格要考慮級差地租(見社會主義級差地租)的因素,應以劣等土地條件下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作為訂價的依據,以鼓勵農業生產者經營劣等土地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滿足人民對農副產品日益增長的需要。
在中國,按農副產品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別採取不同的收購價格形式。從1953年起,國家陸續對關係國計民生的一類農產品,如糧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等實行統購價格;對部分二類農副產品,如重要的經濟作物和畜產品等實行派購價格。由於這種統購、派購價格形式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對上述重要農產品不再實行統購價格形式,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定購價格和議購價格。前者具有指導性計劃收購價格的性質,後者則屬於自由價格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