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工作
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國家安全工作(guójiāānquángōngzuò)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
【注音】guójiāānquángōngzuò
【釋義】就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在我國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
根據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
該法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該法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若干規定:
例如該法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該法規定了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有權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該法規定: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該法規定了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該法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該法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該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有關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