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是國務院在1983年發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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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國發[1986]73號)
一九八三年國務院發布《關於 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3〕111號文)以來,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創造了許多推動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新經驗。逐步開展起來的人才合理流動,對新技術的傳播,城鄉經濟的發展,科學、教育事業的繁榮,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某些地區和單位也曾發生過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和疏導。總的來說,科技人員流動工作剛剛起步,當前主要的問題,仍然是科技人員難以流動,積壓、浪費和使用不當的現象還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根據經濟、科技、教育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幾年來的工作實踐,需要逐步改革科技人員管理制度,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以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為四化建設服務。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對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工作的領導,努力創造人盡其才的環境,大力發掘科技人才資源,繼續調整被積壓、浪費和使用不當的科技人員,鼓勵科技人員向急需人才的行業和單位流動,向更能發揮作用的崗位流動。在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研項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勵科技人員到工農業生產第一線,支援中小企業和城鄉集體企業,加強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能力。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從城市到農村、從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從內地到邊遠地區去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和科技人員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通過組織調配、招聘、聘任等方式,疏通渠道,調劑人才餘缺,改善科技人員的分佈和結構。
各地應積極發展科技人員交流服務事業。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科技人員交流服務機構要積極向社會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在供需雙方之間牽線搭橋,促進各行業、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人才合理流動。
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央的有關部署,逐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單位,應當在確定人員結構、定編定員的基礎上,有領導地對內聘用、對外招聘科技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權利,本人有應聘和不應聘的權利。單位和本人訂立聘約,雙方都應遵守。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中止聘約的履行。聘約到期,雙方可再議是否延期。對未受聘用的科技人員,要區別情況妥善安排,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揮專長的單位去工作。
三線艱苦地區、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以及全國各地的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需要保持相對穩定,並要有計劃的調整和充實,其他地區和單位不得自行前去招聘。
三、
在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單位,凡使用不當,難以發揮作用,又未做調整的科技人員,可以辭職。但是,必須向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單位接到申請三個月內應予答覆。科技人員辭職申請被批准后,離開單位前,應當辦理工作交接和辭職手續。以後被新單位錄用,其工齡應當將辭職前和錄用后的工齡累積計算。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和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職。各單位錄用科技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人事管理的規定。對已經擅自離職的科技人員,要按照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流向合理、原單位離得開的,在原工作崗位使用不合理的,或者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經接受單位和其原單位協商同意后,按幹部管理權
限補辦調動手續。本人要求辭職,經原單位批准,可以補辦辭職手續。其餘的要
動員他們返回,由原單位妥善安排,不得歧視。經教育無效,拒不返回也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有關辭職的具體規定,由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四、
對科技人員流動中發生的爭議問題,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指定主管部門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裁決。對裁決結論雙方都必須服從。
五、
鼓勵科技人員到邊遠地區工作。邊遠省、自治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策範圍內給予優惠待遇。邊遠地區的範圍和到邊遠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工作期限、工作條件、生活待遇、離退休待遇及安置等問題,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實行聯合和技術經濟協作,以及採用科技人員調動、借調、兼職等多種形式,調劑技術力量餘缺。提倡中央部門所屬單位向地方支援技術骨幹,地方向中央部門所屬單位分配和輸送大學、中專畢業生。
七、
發掘本地人才資源,啟用有技術專長的職工充實中小企業、城鄉集體企業的技術力量。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人員到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對確有技術專長尚未擔任技術工作的電大、函大、夜大、職工業餘大學等成人高等學校畢業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格的職工,根據工作需要、本人自願的原則,支持他們到中小企業和城鄉集體企業擔任技術工作。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到集體所有制單位擔任技術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不變。
八、
科技人員調離原單位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泄露國家機密或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后,應結合具體情況,切實做出安排,推動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