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限制基金
責任限制基金
責任限制基金(Limitation fund ),責任範圍外索賠基金。是由意圖根據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Limitation Convention 1957) 第二條或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Limitation Convention 1976)第11條限制責任的當事方在法院設立的基金。
目錄
一旦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僅限於賠付屬於限制責任的訴求,因此其它的訴訟請求應另外主張,而要求基金賠償的原告不得對被告的其他財產採取其他的法律措施。基金是通過向法院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批准的擔保而得以設立的。基金設立后,根據“concursus”原則,將中止所有已經開始的有關傷亡的法律程序,且在責任限制程序中申報所有有關傷亡的請求。在責任限制程序終結時,基金將根據確認的求償(“established claims”)按比例進行分配。
在我國,責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后,向責任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已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參見《海商法》第213、2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