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懲戒機制
失信懲戒機制
“失信懲戒機制”是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大力推動誠信建設由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出台的針對失信人員的懲戒機制,並出台的相應的《“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備忘錄》由上述8部門於2014年3月20日印發並實施。
失信懲戒機制是由信用市場各授信主體共同參與,以企業和個人徵信資料庫記錄為依據的,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的公開,來降低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程度,約束社會各經濟主體信用行為的社會機制,是信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經濟手段和道德譴責手段並用,懲罰市場經濟活動中失信者,將有嚴重經濟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從市場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門和企業宣布會簽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將“信用懲戒”內容、實施方式具體化,拉開了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序幕,目前取得了良好效果。
據最高法統計,截至2015年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共計308.02萬人,自動限制其購買飛機票375.71萬人次,限制購買列車軟卧、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59.88萬人次,有約20%的被執行人懾於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了義務。
人民法院即將建成的執行查控體系能夠覆蓋全國範圍內所有基本財產形式。這一執行查控體系將對被執行人財產實現“一網打盡”,並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多部門、多領域的聯合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等八部委共同簽署懲戒失信的合作備忘錄
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文明辦[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國資委、工商局、銀監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鐵路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大力推動誠信建設,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聯合簽署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3月20日
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進社會主體誠實守信,維護法律權威,樹立誠信社會風尚,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和採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達成如下意見。
一、信用懲戒的對象
信用懲戒對象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失信被執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以下統稱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二、信用懲戒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上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與相關部門一道,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並採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
三、信用懲戒的範圍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以上兩條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此條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6條和國務院《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
四、信用懲戒的實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光碟、專線等信息技術手段向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后,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限制高消費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各企業、部門、行業成員和分支機構實時監控,進行有效信用懲戒。在媒體廣為發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構建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
五、信用懲戒的動態管理
被執行人因履行義務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后,最高人民法院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各單位解除限制。對新增加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各單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合作備忘錄,確保2014年3月31日前實現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推送,並對其聯合實施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
具體合作細節由各部門相關業務、技術部門依法另行協商。
最高法、公安部、銀監會、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8部門共同簽署《“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據央視新聞聯播報道,這一《備忘錄》首次由國家部委聯合簽署。
該備忘錄稱,凡在最高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將受到信用懲戒。被懲戒對象將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七成以上債務人不守信
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透露,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避債務,規避、抗拒執行成為一種社會頑疾。尤其是法院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生效后,達70%以上的債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破壞了“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
懲戒對象禁任企業高管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根據備忘錄的內容,此次懲戒的對象主要包含兩類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二是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
在懲戒範圍方面,懲戒對象將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最高法將向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后,將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包含相應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的企業或單位實時監控,進行上述信用懲戒。
2020年5月15日,最高法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要求,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依法審慎採取懲戒措施,給予寬限期。
此次發布的《意見》要求,精準採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將信用懲戒的著力點聚焦到打擊少數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營造“重合同、守信用”“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和司法環境。同時,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依法審慎採取懲戒措施,給予寬限期,及時採取信用修復措施,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供應,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此次《意見》明確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暫時不納入失信名單,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就是給企業一個喘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