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
為了做好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防爆電氣產品,指符合防爆標準要求,用於可能發生爆炸的氣體或粉塵環境,在規定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電氣產品或部件。防爆電氣產品共劃分為17個產品單元如下:
1.防爆電機
2.防爆電泵
3.防爆配電裝置類
4.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5.防爆起動器類
6.防爆變壓器類
7.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8.防爆插接裝置
9.防爆監控產品
10.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11.防爆空調、通風設備
12.防爆電加熱產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儀器儀錶類
15.防爆感測器
16.安全柵類
17.防爆儀錶箱類
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名稱”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單元”按表1的產品單元填寫,“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按表1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填寫,且規格型號應依據申請企業的防爆合格證書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填寫。申請組裝型的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應加括弧註明“組裝型”,生產型可不註明。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1.2. 營業執照複印件。
1.3.生產許可證複印件(適用於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1.4.對於採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說明。
1.5. 申請取證的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防爆合格證書複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一份,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併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4.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以30天的生產量為一批)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製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金安防爆提供技術服務。
審查要求詳見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