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華詩詞學會
1987年成立的詩片語織
廣東中華詩詞學會於1987年9月26日經廣東省委宣傳部批准成立。是廣東省全省性的詩片語織,是全省各地(包括港澳)詩詞寫作者、研究者自願組成的群眾性的文化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廣東中華詩詞學會下設:
1、組織聯絡部
2、詩教委員會
3、創建詩詞之市(鄉)規劃小組
4、中青年詩詞藝術沙龍小組。
廣東中華詩詞學會統計至2009年有單位會員:62個
廣東中華詩詞學會現有會員:1256人
廣東中華詩詞學會第四屆會長、理事名單:
會長:楊應彬、蕭耀堂
常務副會長:汪 石
副會長( 按姓氏筆畫排列):
古求能、許可青、李經綸、何永沂、張海鷗、周克光、洪柏昭、鍾 鳴、廖啟良、秘書長:汪 石
副秘書長:(40人)
廣東中華詩詞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中華詩詞學會。英文譯名為:GUANG DONG CHINESE POEN SOCIETY。縮寫為:GDCP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廣東省詩詞寫作者、研究者自願組成的群眾性的文化學術團體 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 爭鳴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古典詩詞的優秀傳統,提倡改革創新精神,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中華詩詞的振興發展和繁榮昌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的業務領導,掛靠在廣東省政治協商會議,接受 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美華北路九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開展詩詞創作和研究活動,寫出富有時代精神的優秀詩詞作品和研 究文章。
(二)編輯出版會刊《當代詩詞》、《嶺海風騷》、《廣東詩教》和詩詞選集及研討文集。
(三)組織全省性詩詞學術研究和詩詞創作經驗交流活動。
(四)遵守有關規定開展與國內外詩詞創作和研究交流活動。
(五)密切與廣東文藝界、新聞出版界、書畫界的聯繫,開展多方面的交流協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即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會的意願;
(三)在詩詞創作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績和水平;
(四)具有團結奉獻精神和良好的作風。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會長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有本會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會員推薦;
(四)經批准同意人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統一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50元,團體50人以下的每年50元,50人以上的每年100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 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 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責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太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對所屬三個刊物進行重點指導和審查;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威信;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帶頭執行理事會決議並檢查督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梅、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 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 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願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向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2月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