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筆錄
法學術語
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情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時製作的文字材料。
調查筆錄是律師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從而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言或書證援引。如果所談內容意義重大,律師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被調查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1)首部。
①標題。居中寫明“調查筆錄”。②調查的時間、地點。③調查人、記錄人。④被調查人、在場人。主要依次寫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在場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
(2)正文。
律師應根據調查前事先擬好的問卷提綱,有重點,有條理地問被調查人,並將被調查人所回答的具體問題和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情有關的事實、線索一一記錄在案。
(3)尾部。
被調查人、在場人簽名及調查日期。
調查筆錄
被調查人:
調查人:
調查目的:為×××××案
時間:
地點:
記錄人:
在場見證人:
筆錄內容:
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