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佛教協會
山東省佛教協會
山東省佛教協會是山東省佛教界群眾性愛國宗教團體,於1987年12月在濟南成立。
1987年12月,山東省佛教第一次代表會議在濟南召開,推舉明哲任會長,陳福祥、佛庵、能闡任副會長。1991-2005年召開全省代表大會兩次。
山東省佛教協會的最高機構為“山東省佛教代表大會”,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成立理事會及決定其他重要事宜。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根據具體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現任會長為覺照。
山東省佛教協會自成立以來,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政府落實宗教政策,指導參與各地寺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引導全省道眾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做出了積極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團結全省佛教信徒提倡人間佛教積極進取的思想,發揚佛教優良傳統,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資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祖國和平同一,維護世界和平。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教徒信仰自由的權利,維護教徒學習宗教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法令,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場所,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制訂寺廟管理、收徒傳戒等具體辦法。舉辦佛教教育事業,開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流通佛教書籍,保護佛教文物古迹。團結和引導全省佛教徒積極參加各項為人民服務的工作,興辦佛教性質的服務事業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積極開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發展與國外佛教徒的友好聯繫,增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山東省佛教協會章程 (2003年1月10日山東省佛教第三次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東省佛教協會是山東省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引導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正信,與邪教作鬥爭,維護全省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加強佛教自身建設,弘揚佛教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興辦佛教事業,團結全省佛教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以及佛教自養和社會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
二、推動全省佛教徒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學習,進行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三、密切聯繫全省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就落實宗教政策
等問題,向有關部門如實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督導省內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制定寺院管
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
五、引導居士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加強團結,協調關係,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六、舉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迹。
七、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舉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如法物流通及佛教用品的生產銷售等;支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八、開展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和佛教事業的發展。
九、發展同各國佛教界的交往與合作,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十、在佛教內部事務方面,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的指導和檢查,貫徹執行其決議和決定;指導和支持各地佛教組織開展會務,健全組織、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省會濟南。
第二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第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佛教代表會議。全省佛教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省佛教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各市地、縣區佛教組織和佛教徒,根據山東省佛教協會確定的分配名額,協商推舉產生,報省佛教協會審查確定。代表實行非常任制。全省佛教代表會議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六條
本會會務最高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理事會的職權是: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省佛教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選舉常務理事,全省佛教代表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貫徹實施本會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依據本章程和全省佛教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處理日常會務,履行理事會委託的其它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會長缺任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會長職權由副會長依排名順序代理,直至理事會選舉出新會長為止。
第九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具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會長任命,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第十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會長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十二條
本會在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會務。全省佛教協會代表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會務進行討論和協商,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三章 本會資產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省內凡依法登記的寺院按其年總收入的2%上繳佛教事
業發展經費;
二、社會捐贈;
三、自養收入;
四、政府撥款。
第十四條 本會執行國家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省代表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會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