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規定所稱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範圍內,蜂窩移動通信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方案;採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等。

2019年11月11日,工信部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正式印發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9〕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其他相關單位:
現將《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1日

規定全文


為加強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提升行業服務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範》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循方便用戶、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協同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攜號轉網服務。
二、本規定所稱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範圍內,蜂窩移動通信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對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用戶可以依據本規定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申請,辦理攜號轉網。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明確服務辦理條件和流程並向社會公開。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攜號轉入用戶視同為本網新入網用戶,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並確保攜號轉入用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獲得用戶確認。
八、全面推進攜號轉網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用戶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服務群眾同滿足需求相結合,切實做好相關政策落地保障工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應相互配合,確保用戶攜號轉網服務正常辦理和攜號轉網后的通信服務質量。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二) 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后,干擾用戶自由選擇;
(三) 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 採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 在攜號轉網服務以及相關資費方案的宣傳中進行比較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和資費方案名稱等;編造、傳播攜號轉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事項或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 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方案;
(七) 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申訴等各種方式,妨礙、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正常運行;
(八) 用戶退網後繼續佔用該攜入號碼;
(九) 其他違規行為。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攜號轉網服務細則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同步做好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戶應當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驗證等相關工作。
十三、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攜號轉網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違反本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五、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函〔2014〕144號)同時廢止。

規定解讀


2019年11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管理規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規定》的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2019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的要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攜號轉網”服務管理,切實提升行業服務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範》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二、《管理規定》的重要作用
《管理規定》是維護用戶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攜號轉網”是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一項電信服務,用戶可以依據本規定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申請,辦理“攜號轉網”。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明確服務辦理條件和流程並向社會公開,以保障用戶在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規則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順暢。
《管理規定》是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的重要指引。“攜號轉網”服務是一項惠民服務舉措。《管理規定》通過明確企業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的紅線,進一步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為共同維護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規定》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依據。管理規定明確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存在的9類禁止性行為,為電信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提供重要依據。
三、《管理規定》的制定過程
2019年3月,我部在前期充分論證基礎上,啟動了《管理規定》的制定工作。在《管理規定》制定過程中,一是梳理總結了試驗五省(市)“攜號轉網”服務管理經驗;二是徵求了電信企業和全國各通信管理局相關意見,對規定涉及內容、操作實用性等問題進行了反覆研究;三是7月31日至8月14日,通過我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
四、《管理規定》的制定思路和原則
在前期徵求意見基礎上,根據意見情況,我部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緊扣行業監管職責定位,在《管理規定》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以下三點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要求電信企業遵循用戶方便、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協同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體系,為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攜號轉網”服務。
二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企業責任擔當,要求電信企業制定“攜號轉網”服務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加強協同,不斷優化服務。
三是注重風險防範。要求電信企業明確告知用戶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獲得用戶確認。
五、《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共1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提出“攜號轉網”服務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循方便用戶、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協同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攜號轉網”服務。
二是明確“攜號轉網”服務適用的地域範圍和號段範圍。“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範圍內,蜂窩行動電話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現階段該服務不包含物聯網用戶號碼、衛星移動用戶號碼和移動通信轉售用戶號碼。
三是明確電信管理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用戶的權責關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攜號轉網”服務實施監督檢查。用戶可以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辦理“攜號轉網”服務,同時應當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開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驗證。
四是規定電信企業九類禁止性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有妨礙服務、干擾用戶選擇、阻撓攜轉、降低通信服務質量、比較宣傳、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五是要求電信企業向用戶做好風險告知。明確告知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獲用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