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工作所獲得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企業、機關團體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工作所獲得的工資、薪金。為適應對外開放,根據國際上將工人的勞動收入稱之為“工資”,職員的勞動收入謂之為“薪金”的習慣,我國稅法把工資、薪金並列相稱,而工資、薪金構成主要包括職工、個人的如下勞動收入:工資、薪金、加薪、勞動分紅及各類津貼、補貼。其中,工資、薪金收入中的獎金,是指工資性質的獎金,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國家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等創造發明獎金。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範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2.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5.對僱員免收差旅費、旅遊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對非僱員免收差旅費、旅遊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