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

依照一國法律、該國境內成立企業

稅法草案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所得稅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照國際慣例一般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是確定納稅人是否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註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註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未來影響

首先,《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內資居民企業與外資居民企業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內外資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稅率、稅收優惠措施統一,有利於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內資居民企業享受到了稅率降低的好處,不會再採用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外資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雖然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國家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上,仍然可以享受與以前大體均等的稅收優惠,因此並不會增迦納稅負擔。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有效抑制了居民企業的逃避稅活動。一方面,該法採用“登記註冊地標準”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擴大了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範圍,可能會使一些在海外註冊但實際業務、管理地在中國的內外資企業受到影響。這些企業的註冊地設在國外可能有避稅的考慮,如中資企業在避稅港註冊,以前其海外收入幾乎不需納稅,而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之後,中資企業則被看成是居民企業,其海外收入將在中國被徵稅;而另一方面,該法設專章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進行規制,並規定了一般反避稅條款,這些規定可能會使那些正在採取這些方式避稅的內外資居民企業受到影響,利用法律漏洞獲取稅收利益的願望可能會落空,因此,以後因避稅而採取的一些人為安排可能會減少,這些企業可能會妥善調整其企業經營結構,因此,新法可能會很有效地實現稅收中性的目標。
最後,雖然《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居民企業的範圍,但居民企業大可不必擔心因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使自己面臨雙重徵稅的危險。因為新法採取了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並用的方法來消除居民企業的雙重徵稅問題,從而擴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國稅款的範圍。

不足之處

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一些具體規定如抵免法的計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CFC立法的相關細節問題等還有待出台新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即將正式實施之際,居民企業應該未雨綢繆,認真研究相關規定,從而能夠使該法得以有效實施。

身份判定


新舊區別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變了過去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進行區分。

新法優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居民身份的確定方面表現出以下優點:
一是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新法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而原企業所得稅法則沒有明確採用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因為當時我國是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因此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並不重要。
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記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方法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該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這與原外企所得稅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納稅企業並不僅局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眾所周知,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有三種存在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新法取消了《企業所得稅條例》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說明新法採納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都看成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