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三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中的一種,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要求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在這個意義上,實用新型有時會被人們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
(1)關於實用新型,有些國家並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
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目的在於鼓勵低成本、研製周期短的小發明的創造,更快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2)《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定實用新型享有發明專利的利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協議》也沒有單獨規定實用新型這一專利類型。
我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為專利保護的類型之一,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形狀, 是指可以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徵。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
1、申請階段
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具備有說明書附圖。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託書。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並且針對明顯實質性問題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答覆。
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初步審查,沒有像發明專利申請一樣的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四款關於新穎性與實用性規定的;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3、授權階段
(1)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后,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後,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2)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即可獲得專利證書。此段時間約為2-3個月左右。
一是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製造的、佔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二是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實用價值大。
三是在專利權審批上採取簡化審批程序、授權快、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準低。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針對實用新型對創造性要求不高這一特點,人們一般將其稱為小發明、小創造。但是,需要理解的是,對於創造性高的發明創造,只要是符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也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係、聯接關係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係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係。
複合層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例如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複合層結構。
申請專利時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
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專有性也稱"獨佔性",所謂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佔性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的權利。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
根據《巴黎公約》規定的專利獨立原則,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指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對其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專利權或獨佔權。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於侵權行為。搞清楚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很有意義的,這樣,我國的單位或個人如果研製出有國際市場前景的發明創造,就不僅僅是及時申請國內專利的事情,而且還應不失時機地在擁有良好的市場前景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否則國外的市場就得不到保護。時間性:所謂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有擁有的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后,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至此,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各國專利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對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大部分國家規定為5-10年,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分別為20年、10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