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公約
蒙特婁公約
蒙特婁公約是1987年為具體執行維也那臭氧層保護公約的政策目標,公約締約國在蒙特婁集會協商后制定蒙特婁議定書。
蒙婁約 稱蒙婁議,「蒙婁破壞臭氧層質管制議( )」,聯合避免業產品氟氯碳化球臭氧層繼續造惡化及損害,承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大原則,於1987年9月16日邀請所屬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所簽署的環境保護公約。該公約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容綱
蒙婁約-、-、-、-、-五項氟氯碳化及項龍產嚴管制規,規各共努保護臭氧層義務,凡臭氧層良影響,各均採取適防治措施,影響層涉及清洗劑、冷、泡劑、噴霧劑、滅火器……。,約亦決託基,援助展技術轉移。
議定書中雖然規定將氟氯碳化物的生產凍結在1986年的規模,並要求已開發國家在1988年減少50%的製造,同時自1994年起禁止海龍的生產。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發表了「全球臭氧趨勢報告」,報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壞的臭氧層並不僅止於南極與北極的上空,也間接證實了蒙特婁公約對於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聯合國有鑒於此,便於1990年6月在英國倫敦召開蒙特婁公約締約國第二次會議,並對公約內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為重要者即為擴大列管物質,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種物質、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計12種化學物質,並加速提前於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質。
后聯合國又陸續修訂管制範圍,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桉、1997年的蒙特婁修正桉、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桉。其中最重要者為哥本哈根修正桉,決議將已開發國家的氟氯碳化物禁產時程提前至1996年1月實施,而非必要之消費量均嚴格禁止。
基於繼續使用CFCS等化學物質,將導致地球臭氧層被破壞的共識,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召集世界各國共同商討對策,1985年共有28個國家與維也納達成了這個保護臭氧層的協議(Vienna 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