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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
安徽省滁州市委原書記
江山,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安徽歙縣人,大學學歷,歷史學學士。曾任安徽省滁州市委書記。
2016年12月9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1984年07月——1987年12月,歷任屯溪隆阜中學教師、屯溪市委宣傳部幹部;
1987年12月——1993年08月,任黃山市徽州區委秘書、調研科科長、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3年08月——2000年11月,任黃山市體改委副主任、經濟研究室主任;黃山區委副書記、副區長(常務),黃山區人民政府區長,黃山區委書記兼黃山區人民政府區長,黃山區委書記;
2000年11月——2003年06月,任黃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3年06月——2005年09月,任黃山市委副書記兼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黨委書記、副主任、黃山旅遊集團公司總裁、董事局主席、黃山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5年09月——2009年06月,任安徽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9年06月——2010年01月,任滁州市委副書記,滁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
2010年01月——2012年02月,任滁州市委副書記,滁州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2年02月——2012年07月,任滁州市委書記,提名為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2年07月——2013年01月,任滁州市委書記,滁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01月——2014年12月,任滁州市委書記(正廳級)。
中共十八大代表。
2014年4月11日,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對滁州市委書記江山的嚴重違紀問題予以立案。
2014年7月16日,安徽省檢察院對江山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開始進行初查。
2014年9月1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16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正廳級)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4年12月,中共安徽省紀委對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江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
江山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中共安徽省委決定並報經批准,給予江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5年7月23日,中國共產黨安徽省委第九屆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安徽省紀委關於江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和省委九屆十三次全會關於追認給予江山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已移送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5年10月1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安徽省滁州市委原書記江山(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山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上給國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4月15日,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由蕪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滁州市委原書記江山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江山於1999年到2013年,利用擔任黃山市黃山區委書記、區長,安徽省旅遊局局長,滁州市市長、滁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開發建設、風景區等級申報、旅遊發展資金髮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420萬元、價值5萬元購物卡以及價值8.9萬元的壽山石,共計摺合人民幣433.9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責任。
檢察院指控的受賄有20筆,最少的為1萬元,最大的一筆是冠景公司的林某某通過江山的親家陳某先後兩次送給江山人民幣共計160萬元。
庭審中,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江山辯解受賄部分“絕大多數不屬實”。他承認收受4塊壽山石和15萬元,即受賄共計23.9萬元;通過親家受賄160萬元,是在被紀委雙規后才知曉;其餘受賄數額不屬實。承認濫用職權的事實,但辯解不構成犯罪。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指出,出示的多方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指控的江山受賄犯罪事實全部成立。江山當庭翻供,缺乏足夠理由,與事實不符,也與其他證據相悖。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2016年12月9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江山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違法所得四百三十三萬九千元予以追繳,內含價值八萬九千元的壽山石四塊。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3年期間,江山利用其擔任中共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區長、區委書記、黃山市委副書記、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黨委書記、黃山旅遊股份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安徽省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安徽省滁州市市長、市委副書記、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開發建設、風景區等級申報、旅遊發展資金髮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420萬元、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以及價值人民幣8.9萬元的壽山石,共計摺合人民幣433.9萬元。另外,江山在履職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6852.79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江山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3.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江山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852.79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據此,蕪湖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江山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