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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生
安慶市原政府副秘書長
劉春生,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曾任安慶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黨組成員(正縣級)。
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執行逮捕。
2014年8月15日,安慶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2000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安慶市土地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歷任安慶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
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安慶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黨組成員(正縣級)。
曾當選安慶市大觀區人大代表。
在任安慶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主要分管耕地保護、規劃、征撥土地和財務工作等。
2014年1月17日,經安慶市大觀區人大常委會許可,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春生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1月28日由安慶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慶檢刑訴(2014)第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春生犯受賄罪一案,於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8月15日,安慶市中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春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幣69.1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