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39條詞條名為張慶的結果 展開
- 中國作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會員
- 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大連分行副行長
- 主持人
- 南昌市投資促進局副局長
- 河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
- 原鄭州新意中學法人
- 桐城派文學的繼承人張慶
- 茂名職業技術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
- 寧夏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神經內科主任醫師
- 北京電視台財經頻道主持人
- 歌手
- 湖北省交通投資有限公司紀委書記
- 酒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 烏海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 開封市中誠國際旅行有限公司經理
- 河北師範大學商學院人力資源管理系副教授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工商局副局長
- 北京市政協學習委員會原主任
- 河南虞城籍烈士
- 海口市交通港航綜合執法支隊政委
- 原莆田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 北魏大臣
- 國畫家
- 湖南美術家協會會員
- 南京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副教授
- 冬季兩項運動員
- 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教授
- 中旭商學院講師
- 製片人
- 律師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
- 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副巡視員
- 煙台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
- 池州市人大常委會城鄉環境保護工委會主任
- 犯罪嫌疑人
- 承德醫學院附屬醫院呼吸內科主任醫師
- 北京市鼓樓中醫醫院工作人員
- 淮南市鳳台縣城關鎮前馬場社區支部副書記、居委會主任
- 漢中市中心醫院副主任醫師
張慶
原鄭州新意中學法人
張慶,原鄭州市勤工儉學辦公室主任兼鄭州新意中學法人代表,負責勤儉辦和新意中學的全面工作。
2015年1月11日,從鄭州市紀委獲悉,鄭州新意中學法人張慶,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委查處。經研究,決定給予張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春節期間,取出20萬元給職工發福利,5萬元發給會計,15萬元發給自己。2015年2月10日,記者從鄭州中院了解到,該院二審認定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原主任張慶的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根據指控,張利用單位負責採購鄭州市中小學生練習簿冊,並委託印刷廠印作業本特殊身份,每個作業本吃回扣1毛錢,3年吃回扣67萬餘元;又從小金庫中支取100萬元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單。
被告人張慶原系鄭州市勤工儉學辦公室主任兼任鄭州新意中學法人代表,負責勤儉辦和新意中學的全面工作。經查,2007年至2013年,被告單位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勤儉辦”)負責採購鄭州市中小學生練習簿冊,后委託某印刷廠印刷作業本,后雙方商定每個作業本由印刷廠支付勤儉辦回扣0.1元。經查,2010年秋至2013年秋,該印刷廠應支付勤儉辦回扣款共計670406元。
此外,2004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張慶擔任鄭州市勤儉辦主任兼任鄭州新意中學法人代表期間,曾在2005年4月,安排該校會計閆某從鄭州新意中學小金庫中,支取100萬元現金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單,后將該存單存放於自己家中。2013年1月張慶利用鄭州新意中學搬遷之機,將小金庫賬目予以銷毀。
2013年1月春節期間,被告人張慶以給勤儉辦工作人員發放福利為由,安排鄭州新意中學會計閆某,從該校小金庫中支取20萬元現金,其中5萬元分給閆某,將剩餘的15萬元據為己有。2014年年12月11日,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單位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0000元;認定被告人張慶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張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