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改稅
費改稅
費改稅,也稱稅費改革,是指在對現有的政府收費進行清理整頓的基礎上,用稅收取代一些具有稅收特徵的收費,通過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稅收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體系。其實質是為規範政府收入機制而必須採取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
“費改稅”同“糾風辦”、“打假辦”、“治理‘三亂’”、“三資企業”、“退改離”一樣都屬於公文寫作中常常使用的縮略語。它的基本意思是將以前應繳納的費用改為稅,如:購置附加費改成購置附加稅。(摘自《應用寫作》月刊1999年第12期《論內地、港、澳公文的溝通與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課題組提出的“費改稅”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對我國收費項目按性質分類,實現由費改稅,應本著先清理、整頓,區分性質,而後逐步改稅的原則。總的指導思想是分類進行:取消收費項目由費改稅一部分;收費項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費標準一部分;收費改為價格一部分。實行“費改稅”是近兩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既要紮實推進,又要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因此,其基本設想和具體改革措施是:對於省級以下地市、縣、鄉等四級政府自行設立的各種收費項目應分兩年全部取消,確需保留的項目,經清理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行政單位的經營性收費項目應全部取消;將行政單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規費改為稅收;將事業單位收取的有償性工本費、手續費等,實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併,一部分根據成本情況以不盈利或少盈利為原則降低標準;將事業單位收取的帶有經營性質的收費改為價格。
綜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收入都是由稅收和收費二者組成的,以稅為主,以費為輔,一般稅收佔90%以上。各國規範化的收費只有三類:一是規費,即是指國家機關為居民和團體提供特殊服務或實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手續費和工本費。二是使用費。按世界銀行有關文件的說法,使用費是指“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使用費和稅收的區別是明確的,即凡是公共部門可以通過市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就可以採用收費形式,否則就必須由稅收來補償。三是其他少量雜項收入,如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外事服務收入等。
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項目。既無法律、法規依據,又無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均在取消範圍內。國家已經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種收費,應依照國務院規定,堅決取消。
2、對現有的各種行政性收費,經過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確實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單,應由國務院下文,明令廢止。
3、應明確規定,取消地、縣級以及縣以下行政單位確定並收取行政性規費的權力,其項目及收費標準,一律由中央和省兩級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制訂具體的收費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以及管理、監督辦法。省級政府確定的收費項目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4、對省級政府初審提出取消的基金項目,省級政府所屬部門和省級以下政府或人大批准設立的基金,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家設立的基金之外“搭車”或重複設立的基金,國家法律法規之外涉及農民負擔的基金,以及1990年以後國務院下屬部門自行設立的基金,原則上公布取消。
一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結合政府職能的轉變,取消政府實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服務收取的管理費,所需經費通過稅收籌集,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二是將體現市場經營服務行為、由服務者向被服務者收取的費用轉為經營性收費,所得收入依法徵稅。
三是將政府為籌集資金支持某些重點產業和重點事業發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費,用相應的稅收取代,通過稅收形式籌集資金。
四是保留政府向社會實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收取必要的規費;按照有償使用原則,保留開發利用國有資源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費用,並對資金實行規範化管理。
1、宣布油價下浮20%,6.37元/升*0.8=5.1元/升; (11月中旬公布)
2、宣布徵收燃油稅30%,5.1元/升*1.3=6.62元/升,石油公司代征;(與上條同期發布)
3、宣布取消養路費徵收,原有在編征稽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擇優錄取充實到當地國稅或者地稅部門,其餘人員由交通局和當地政府通過考核妥善安置到當地交通部門,待崗不下崗,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4、宣布車船使用稅由360元/年,上調至1200元/年(小車) (12月下旬公布)
5、各地收費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過江橋樑、隧道,在完成收費還貸期后,應當停止收取通過費。但允許適當徵收路橋維護費,維護費標準不得高於原通行費的 50%,嚴禁還貸期結束前突擊提高通行費。一經發現,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因通脹、人力成本提高、維修費增加等因素的漲價除外)
6、船舶、農機、發電機等非佔用道路設備用油,現階段難以在技術上區別,其用油暫不實行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