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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

擬制血親的稱謂

養父,出自《新五代史·唐庄宗神閔敬皇后劉氏傳》,是指收養(生前收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男人。解釋有撫養關係的非生身之父。

法律上,收養是透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份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親子血緣聯絡之人間,以法律規範而擬制雙方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法律文字稱呼收養者為養父母(分別稱作養父、養母),被收養者則為養子女(分別稱作養子、養女)。

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后,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基本解釋


● ● 有撫養關係的非生身之父,或者存在禮法繼嗣關係的父親。
● ● 晉常璩《華陽國志·巴志》:“川崖惟平,其稼多黍。旨酒嘉穀,可以養父。”
● ● 《魏書》列傳第十 孝文五王:罷州還京,欲進貴之,托右中郎將趙郡李恃顯為之養父,就之禮逆,產子寶月。
● ● 曹禺日出》第三幕:“﹝登場人物﹞黑三--小東西的養父。”奉養其父。
2.猶義父。《新五代史·唐庄宗神閔敬皇后劉氏傳》:“﹝庄宗﹞幸張全義第,酒酣,命后拜全義為養父。”
3.很重要的一點是,中國有句話,'養恩比生恩大'.其中的含意體現在'養'這個字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