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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

原黃山區耿城鎮土地建設分局工作人員

李翔,曾任黃山區耿城鎮土地建設分局工作人員。

2021年3月26日,李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5000元。

人物經歷


曾任黃山區耿城鎮土地建設分局工作人員。

人物事件


2021年3月26日上午,黃山區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法庭對原黃山區耿城鎮土地建設分局工作人員李翔貪污、挪用公款、詐騙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李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翔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耿城鎮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以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款共計人民幣67.8675萬元。2016年11月至12月,李翔利用職務便利,將被征地戶退還黃山市黃山區耿城鎮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補償款25.6萬元予以截留、使用,至今未還。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翔利用承辦黃山區耿城鎮征地工作便利,虛構農戶青苗費計算錯誤的事實,騙取農戶人民幣2.395萬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翔在單位同事陪同下主動到調查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