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軍隊支部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軍隊支部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軍隊支部工作條例》是中央軍委頒發的條例。這是我軍第一部系統規範黨支部工作的專門法規,是繼修訂《政治工作條例》、制定《黨委工作條例》之後我軍黨的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是適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加強基層黨組織先進性建設的重大舉措,是推進軍隊基層黨組織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實際步驟。

簡要介紹


這部條例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貫徹胡主席關於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重要論述,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在科學概括和總結我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軍隊黨支部工作進行系統規範,是新世紀新階段軍隊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基本遵循和依據。
條例共8章68條,涵蓋了軍隊黨支部建設和工作的基本方面。條例把鞏固和加強黨在軍隊中的基層組織作為根本目的,具體體現到黨支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職責、程序和制度等方面。適應軍隊黨支部類型構成的發展變化,突出分類指導、分類規範,使各類黨支部開展工作都有遵循。注重繼承和創新的統一,既堅持我軍黨支部建設的基本原則,又適應新形勢、總結新經驗、提出新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條例明確規定,軍隊黨支部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上級的決策指示,圍繞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保持人民軍隊性質和作風,緊密結合本單位的任務和特點開展工作,確保本單位建設的正確方向,確保本單位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條例明確了各類黨支部的設置、職責和領導關係。特別是對科室和機關黨支部的領導關係,預備役連隊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性質、職責和領導關係,首次作了界定,對臨時黨支部的設置和職責等作了規定。
條例強調了各類黨支部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依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和軍委加強軍隊黨組織能力建設的《意見》,結合不同類型黨支部實際分別提出能力建設要求。同時,明確了黨支部書記的職責、應具備的素質能力和開展工作的基本方法。
條例貫徹民主集中制和“十六字”原則,總結部隊實踐經驗,規範了黨支部議事的五個步驟,明確了應遵循的原則要求,從程序上防止支部議事的隨意性和個人說了算,為黨支部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提供保證。
條例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的七項組織生活制度,從基本內容、方法、程序等方面作了規範和細化。同時,本著從實際出發、確保能夠落實的原則,提出了各類黨支部落實制度時間和次數的不同要求。
條例著眼軍事鬥爭準備需要,專門設章規範黨支部戰時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要求,使平時組織演練和戰時開展工作有章可循。
條例強調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要加強對黨支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軍級以上單位的指導,特別是師旅團單位具體指導的職責作了規範,規定了監督檢查的責任和違反條例的處理辦法。

主要內容


中國共產黨軍隊支部工作條例
(2005年12月11日 中央軍委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支部(以下簡稱黨支部)建設,推進黨支部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在軍隊中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軍隊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重要基礎,是實現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團結鞏固部隊和完成各項任務的戰鬥堡壘。
第三條 軍隊的連隊及相當的基層單位和各級機關,凡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設立黨支部。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必須貫徹執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黨支部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上級的決策指示,圍繞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保持人民軍隊性質和作風,緊密結合本單位的任務和特點開展工作,確保本單位建設的正確方向,確保本單位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下列原則:堅持把上級指示與本單位實際結合起來抓好落實;堅持圍繞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堅持黨管黨員、黨管幹部;堅持尊重官兵的主體地位和創造精神;堅持依照法規制度辦事。
第六條 黨支部必須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的要求,著眼始終保持先進性,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強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努力建設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強、能夠團結帶領官兵圓滿完成任務的領導班子,培養綜合素質高、模範作用好的黨員隊伍,創造有利於官兵幹事業、促進官兵全面發展的良好環境,在加強本單位全面建設、帶領官兵完成作戰和其他任務中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二章 黨支部的設置、職責和領導關係
第一節 連隊黨支部
第七條 黨在軍隊現役部隊中的連隊、艦艇、飛行大隊,院校中的學員隊,以及相當的基層單位設立的支部(以下簡稱連隊黨支部),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第八條 連隊黨支部原則上都應當設立支部委員會。駐地分散的排或者相當單位,應當有一名黨員參加支部委員會。士官黨員較多的單位,應當有士官黨員參加支部委員會。支部書記候選人為本單位政治主官,未設政治主官的,為本單位軍事主官。
第九條 連隊支部黨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貫徹執行上級決議、指示的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批准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討論本單位軍政主官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支部委員和出席黨的上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處分黨員的決定。
第十條 連隊黨支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組織帶領官兵完成作戰、訓練和其他任務。
(二)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武裝頭腦;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優良傳統和法規制度;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階段工作,討論決定戰備訓練、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完成任務中的重要問題。
(四)教育官兵增強使命意識和戰備觀念,激發官兵訓練熱情,培育官兵戰鬥精神。
(五)討論和決定骨幹配備,組織調整,人員的調動和分配、軍銜和職級晉陞;士官選取,推薦優秀士兵考學、保送入學和學習專業技術;獎勵和處分事項。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見和要求,關心和解決官兵的現實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維護官兵的正當權益。
(七)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保障黨員權利,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收繳黨費。
(八)開展尊干愛兵和擁政愛民活動。
(九)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做好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工作。
(十)討論和決定重要經費開支、重要物資的使用。
(十一)領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第十一條 連隊黨支部實行支部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經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集體討論決定,緊急情況下可以由首長臨機處置,但事後必須及時向黨支部報告並接受檢查。黨支部作出決定后,由軍政首長分工負責貫徹執行。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由軍事主官負責組織實施;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負責組織實施。軍政首長必須服從黨支部的領導,執行黨支部的決議,積極履行職責,密切合作,相互支持。黨支部應當支持軍政首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連隊黨支部委員會應當著眼增強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領導單位全面建設的能力和帶領官兵遂行作戰任務的能力,加強自身建設。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學習科學理論和軍事科技知識,提高綜合素質;安心基層,愛崗敬業,保持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密切聯繫群眾,關心愛護士兵;堅持原則,維護團結,公道處事,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條 營部及相當單位設立的黨支部,負責營部或者相當單位黨的工作,對直屬分隊實行統一領導。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營部及相當單位黨支部。
第二節 科室黨支部
第十四條 黨在軍隊教學、科研、技術、醫療和軍事代表機構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術室、醫療科(室)和軍代表室(處)設立的支部(以下簡稱科室黨支部),是各該單位政治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第十五條 科室黨支部原則上按照科、室(處)設置,黨員人數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處)聯合設置。支部書記候選人一般為黨員行政負責人,也可以為政治協理員。
第十六條 科室支部黨員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思想政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二)審議本單位建設規劃。
第十七條 科室黨支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決定,保證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以及上級的命令、指示在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武裝頭腦;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優良傳統和法規制度;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分析本單位建設形勢和人員思想狀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團結全體人員努力完成任務。
(四)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保障黨員權利,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收繳黨費。
(五)支持和監督行政負責人正確行使職權。
(六)對人員的任免、調配、培訓、獎懲、軍銜和職級調整等重要事項提出建議。
(七)研究討論本單位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人才隊伍建設措施,重大經費開支和相關重要事項。
(八)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做好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行政負責人改善本單位的物質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員、職工和家屬的思想工作。
(十)領導共青團支部工作,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第十八條 科室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屬於黨支部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必須經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民主討論,集體作出決定,個人不得決定重大問題。討論本單位業務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由行政負責人先提出方案,黨支部進行審議並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決議,行政負責人根據黨支部的決議完善方案;如黨支部與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應當向上級報告,請求裁決。行政負責人不是支部委員或者黨員的,黨支部討論決定重要問題,事前應當聽取意見,事後通報黨支部的決議,必要時可以讓其列席會議。行政負責人應當服從黨支部的決議並組織實施,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科室黨支部委員會應當著眼增強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領導單位思想政治建設的能力和團結帶領科室人員完成中心任務的能力,加強自身建設。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注重從政治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把握本單位建設的正確方向;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動本單位科技創新和學科建設的本領;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關心、愛護科室人員,充分發揮科室人員的聰明才智;堅持原則,維護團結,廉潔自律,增強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節 機關黨支部
第二十條 黨在軍隊各級機關中設立的支部(以下簡稱機關黨支部),負責本機關(部門)黨的工作,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機關黨支部不領導本機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機關黨支部的設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師、旅、團級單位機關黨支部,通常按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機關、裝備機關分別設立。縣(市、區)人民武裝部、預備役團的機關,可以設一個黨支部。軍級以上單位機關黨支部按部門設立,黨員人數少的也可以由若干個部門聯合設立。支部書記候選人一般為本機關(部門)行政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機關支部黨員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黨支部貫徹執行上級決議、指示的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黨支部建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和批准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聽取本機關(部門)行政負責人的主要工作情況通報。
第二十三條 機關黨支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抓好黨支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教育和管理黨員,對黨員履行黨員義務和廉潔情況進行監督,保障黨員的權利,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收繳黨費。
(二)支持和監督行政負責人正確行使職權,教育機關人員做好本職工作,保證機關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了解和反映機關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正當權益;協助有關部門改善機關人員的物質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員、職工和家屬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機關人員保守國家和軍隊秘密,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落實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級對機關幹部進行考核,對機關人員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機關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屬於黨支部工作和建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集體討論決定,由書記組織實施。黨支部應當向行政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機關黨支部委員會應當著眼增強教育管理和監督黨員的能力,保證機關職能作用發揮,加強自身建設。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強化政治責任感,主動做好黨的工作;堅持原則,求真務實,廉潔自律;積極探索適應機關特點的黨組織活動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節 預備役連隊黨支部
第二十六條 黨在軍隊預備役部隊中的連隊及相當的基層單位設立的支部(以下簡稱預備役連隊黨支部),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第二十七條 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委員會主要由現役和預備役軍官黨員組成,預備役士兵黨員較多的單位,應當有預備役士兵黨員參加支部委員會。支部書記候選人一般為本單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條 預備役連隊支部黨員大會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委員會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職責外,還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建設規劃和措施,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提出動員集結預案和兵員整組方案。
(二)抓好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落實,協助編兵單位黨組織做好分散情況下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思想工作,了解預備役官兵在位情況和思想狀況,向上級黨組織和編兵單位反映其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的表現,提出獎懲建議。
(四)組織預備役官兵參加地方經濟和文化建設,執行搶險救災和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任務。
(五)與編兵單位和基層人民武裝部協調解決本單位建設的有關問題,協助落實預備役官兵的誤工補貼及有關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實行的領導制度,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委員會應當著眼增強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組織快速動員的能力和帶領官兵遂行作戰及各項任務的能力,加強自身建設。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熱愛預備役工作,增強履行職責的使命感、責任感;認真執行黨管武裝的制度,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學習掌握必備的軍隊政治工作知識和軍事專業技能,提高軍政素質;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內外協調,自覺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五節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
第三十二條 黨在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中設立的支部(以下簡稱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是所屬離退休幹部政治領導和團結的核心,主要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按照便於集中管理和開展活動的原則設立。干休所管理的離休幹部黨員,應當單獨設立黨支部。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幹部黨員和退休的軍職以上幹部黨員,集中管理的一般應當單獨設立黨支部,分散或者人數少的可以編入機關、科室黨支部或者其他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委員會一般由離退休幹部黨員組成,支部書記通常從離退休幹部黨員中產生。
第三十四條 離退休幹部支部黨員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黨支部貫徹執行上級決議、指示的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黨支部建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和批准支部委員會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上級的決定、指示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引導離退休幹部黨員關心、支持國家和軍隊的建設和改革。
(二)組織離退休幹部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武裝頭腦,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權威。
(三)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與外出的離退休幹部黨員保持聯繫,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黨員強化組織觀念、加強黨性鍛煉,收繳黨費。
(四)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引導離退休幹部正確對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管好家屬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妥善處理鄰里關係,支持在職人員的工作。
(五)向上級黨組織反映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工作,開展有益於離退休幹部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組織開展爭當先進離退休幹部活動。
第三十六條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屬於黨支部工作和建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集體討論決定,由書記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委員會應當著眼增強教育管理黨員的能力,加強自身建設。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帶頭學習科學理論,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保持和發揚黨和軍隊的優良傳統。
第六節 臨時黨支部
第三十八條 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根據需要並經團級以上單位黨委批准,可以設立臨時黨支部。臨時黨支部委員會組成及產生辦法參照常設黨支部的相關規定執行,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可以由批准其成立的黨委指定。
第三十九條 臨時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和支部委員會的職責,由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確定。賦予臨時黨支部行使討論決定發展黨員和黨紀處分的職權,必須經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
臨時黨支部應當接收入黨申請人遞交的入黨申請並對其進行培養教育,及時將申請人表現情況及有關材料向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介紹和轉遞。
第四十條 臨時黨支部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或者該黨委指定的黨委(總支部)領導。臨時單位的黨員接受臨時黨支部領導,同時與原所在單位黨支部保持隸屬關係。臨時黨支部負責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適時向黨員原所在單位介紹有關情況,必要時作出鑒定並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章 書記和委員
第四十一條 黨支部書記在支部黨員大會和支部委員會集體領導下,負責黨支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支部委員會。
(二)檢查督促上級決議、指示和黨支部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代表支部委員會向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四)組織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增進支部班子的團結。
(五)與支部委員和幹部保持密切聯繫,交流情況,研究工作。
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書記出缺時代行書記職責。
第四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下列素質能力:
(一)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帶頭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武裝頭腦,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以及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一定的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軍隊政治工作知識、科學文化和現代軍事科技知識,熟悉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規制度和本單位業務工作。
(三)有做黨務工作的能力,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解決突出矛盾和實際問題的能力,協調凝聚支部班子的能力,帶領黨員和群眾完成任務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團結同志,謙虛謹慎,廉潔自律。
(五)有紮實的工作作風,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埋頭苦幹,狠抓落實。
連隊、科室和機關黨支部書記應當經過院校或者師級以上單位的相應培訓。
第四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一)依靠組織力量。善於發揮黨支部集體作用,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動各項工作和建設。
(二)抓住工作重點。根據上級指示,結合本單位實際,統籌安排工作,明確主要任務,集中力量抓好落實。
(三)發揮骨幹作用。培養和提高骨幹的工作能力,及時交任務、教方法,支持骨幹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運用典型引導。宣揚英模事迹,樹立先進典型,表揚好人好事,營造爭先創優氛圍。
(五)堅持模範帶頭。言行一致、表裡如一,帶頭髮揮先鋒模範作用,增強工作的說服力和感召力。
第四十四條 支部委員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對黨支部討論決定的事項積極發表意見。
(二)執行黨支部決議,完成黨支部賦予的任務並接受檢查和監督。
(三)向黨支部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支持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工作,維護支部班子團結。
(五)遵守黨支部工作的制度規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監督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工作。
支部委員的分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黨小組長由黨小組會推舉產生。黨小組長主要負責召集黨小組會,組織黨員學習,接受黨員思想彙報並及時向黨支部反映,督促黨員執行黨支部的決議,教育培養黨的發展對象,做好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工作,收繳黨費。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四十六條 黨支部議事應當召開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支部委員會的議題由書記、副書記研究確定,支部黨員大會的議題由支部委員會研究確定。確定議題應當事先徵求意見。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二)會前準備。召開會議的時間、議題,一般應當在一天前通知。委員或者黨員應當認真準備意見。對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之間應當進行個別醞釀,必要時形成方案建議。
(三)民主討論。召開會議時,委員或者黨員應當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應當適時歸納集中。研究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討論。
(四)形成決議。多數委員或者多數黨員的意見一致時應當及時表決,作出決議。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研究幹部職務任免、軍銜職級調整、骨幹配備、士官選取、黨員發展、獎懲等事項,應當逐個表決。支部委員會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支部黨員大會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如對討論的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應當暫緩表決,會後進一步調查論證、交換意見,下次會議複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報請上級黨組織裁決。
表決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其中,研究幹部任免、軍銜職級調整、骨幹配備、士官選取和獎勵事項,採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討論通過支部委員會和軍政主官的工作報告、研究發展黨員和處分事項,採取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選舉支部委員和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研究大項經費開支和重要設備物資採購事項,採取口頭、舉手或者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分工落實。對黨支部作出的決議,會上應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保證決議的貫徹實施。
第四十七條 黨支部議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要求:
(一)明確議事依據。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應當先組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領會上級精神,結合實際確定應當把握的具體原則。
(二)符合會議法定人數。支部委員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到會方可舉行。支部黨員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黨員到會方可舉行,選舉時必須有超過五分之四的有選舉權的黨員到會。書記、副書記均不在位時,一般不得召開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遇有緊急情況必須開會時,可以由上一級黨組織臨時指定負責同志召集。
(三)平等議事。討論決定問題時,書記、副書記與委員和黨員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應當尊重委員和黨員的意見,不得壓制不同意見。
(四)少數服從多數。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決議。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個人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並有權向上級反映,但在黨支部的決議未改變前,必須堅決執行。
(五)迴避。討論決定涉及與會人員或者其親屬切身利益的事項,本人應當迴避。
(六)保密。對會議內容除按照規定的範圍傳達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五章 組織生活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會議制度。支部黨員大會,連隊、科室黨支部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機關、預備役連隊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支部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
黨小組會,連隊黨支部每月安排一次,科室、機關黨支部每兩個月安排不少於一次,預備役連隊、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每季度安排不少於一次。
會議應當作記錄。記錄必須真實準確、詳細完整,不得漏記、補記和作假。
第四十九條 黨日制度。黨日主要用於召開黨的會議,進行黨的教育,開展組織生活,處理黨務工作。
連隊黨支部每周安排半天,必要時可以相對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於兩次;科室、機關黨支部每月至少安排兩個半天;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每月至少安排半天。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在連隊集中活動期間應當安排黨日活動。
第五十條 黨課制度。黨課主要是對黨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基本知識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黨課,連隊黨支部每月一次,科室、機關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每年不少於兩次。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在連隊集中活動期間一般應當安排黨課。
第五十一條 報告工作制度。通常由書記或者副書記代表支部委員會,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履行職責、自身建設情況和其他重要事項。
連隊、科室黨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報告一次或者按工作階段報告,機關黨支部委員會每半年、預備役連隊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委員會每年報告一次。
第五十二條 民主生活制度。連隊、科室黨支部每半年,機關、預備役連隊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每年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進行交心通氣,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會前,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徵求黨員和群眾對支部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意見,組織學習有關文件,支部委員會成員之間開展談心活動;會上,支部委員會成員逐個對照檢查,開展思想互助,書記對支部委員會成員進行講評;會後,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並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
黨支部也可以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落實民主生活制度。
第五十三條 黨員彙報制度。黨員應當定期向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連隊黨支部,黨員彙報每兩個月至少一次;科室、機關、預備役連隊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黨員彙報每季度至少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黨員應當隨時彙報。
黨員彙報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外出時間三個月以上的黨員,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彙報。
黨員應當對黨組織襟懷坦白,講真話、講心裡話。黨支部應當認真聽取和對待黨員的彙報,對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作出妥善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連隊、科室、機關黨支部對黨員特別是幹部黨員的思想、工作、作風、能力和模範作用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議。評議的具體內容和重點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民主評議黨員,通常採取學習教育、自我總結、民主測評、組織講評等方法進行。
第六章 戰時工作
第五十五條 參戰部隊連隊黨支部應當根據作戰需要及時調整健全黨的組織。對配屬戰鬥人員中的黨員,應當及時編入黨支部;配屬戰鬥單位的負責人是黨員的,可以增補為支部委員。戰鬥過程中支部委員會成員出缺時,應當根據預案及時增補;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支部書記、副書記,支部書記、副書記可以指定支部委員,事後補辦相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 連隊黨支部戰時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指示,根據本單位的作戰任務研究決定戰鬥中的重要問題。
(二)及時調整健全黨團組織,補充配齊戰鬥骨幹。
(三)組織進行戰鬥動員和戰場宣傳鼓動,適時做好官兵心理疏導和心理防護工作。
(四)組織官兵學習有關戰時法規,做好戰區群眾工作和戰場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戰場紀律和群眾紀律。
(五)做好火線入黨工作,組織開展立功創模活動。
(六)領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開展適合戰時特點的活動。
(七)組織戰鬥總結和評功評獎,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烈士、傷病殘人員的善後工作。
第五十七條 連隊黨支部戰時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堅決服從和執行作戰命令,克服一切困難,保證完成戰鬥任務。
(二)緊緊圍繞作戰不同階段的任務,適應戰場環境變化開展工作,對戰鬥行動實施不間斷、強有力的領導。
(三)充分發揮幹部身先士卒和黨員模範帶頭作用,激勵官兵發揚英勇頑強、不怕犧牲的戰鬥精神。
(四)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和協同意識,重視發揮配屬戰鬥單位和人員的作用,加強與戰鬥支援單位和友鄰單位的團結協作。
第五十八條 參戰部隊機關應當根據作戰編成和任務需要調整健全黨支部。戰時組建的聯合戰役軍團、軍種戰役軍團、合成戰術兵團指揮機構,都應當設立機關黨支部。戰時臨時黨支部的設立參照平時臨時黨支部的相關規定執行,其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支部委員會的職責參照常設黨支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機關黨支部戰時的主要任務是:組織黨員學習貫徹上級的命令、指示和部隊黨委、首長的作戰意圖,協助行政負責人做好戰時各項工作;進行戰鬥動員,做好機關參戰人員的思想工作;加強防間保密教育,防範敵特滲透破壞;開展立功創模活動,做好機關人員的獎勵和優撫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參戰的預備役連隊黨支部。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參戰的科室黨支部。
戰時黨支部工作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平時執行搶險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部隊的黨支部。
第七章 黨委、政治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依據本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黨支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 軍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指導黨支部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是:制定有關政策規定,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提出解決傾向性問題的意見,總結推廣重大典型,提供黨員學習教育材料,對新任黨支部書記的培訓工作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條 師、旅、團級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以及各級機關(直屬)黨委指導黨支部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是:
(一)將指導黨支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結合部署和總結年度、半年或者階段性工作,分析黨支部建設形勢,提出指導性意見。師、旅、團級單位黨委成員每年至少建立一個基層工作聯繫點,對黨支部工作和建設進行具體幫助指導。對問題較多的黨支部應當集中進行教育整頓。
(二)做好黨支部書記的選拔培養工作,選配基層單位主官和科、室(處)行政負責人時,應當充分考慮作為黨支部書記人選的素質要求。師、旅、團級單位黨委每年、機關(直屬)黨委每兩年對黨支部書記組織一次培訓。
(三)及時解決黨支部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困難,關心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四)指導黨支部搞好黨員教育,統一組織重要的黨員教育活動和理論性強的黨課。領導幹部應當帶頭為部隊和機關上黨課。
(五)充分發揮基層黨委(總支部)的作用,督促其抓好黨支部經常性工作和建設。
(六)支持黨支部正確行使職權,教育機關人員不插手涉及基層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問題,保證黨支部有職、有權、有序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加強對執行本條例情況的檢查監督,將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作為考核支部班子的重要內容和評比先進黨支部的重要依據。
旅、團級單位黨委和機關(直屬)黨委應當結合年度工作總結或者通過黨委成員參加黨支部民主生活會,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上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應當及時給予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原則上適用于軍隊的基層黨委和總支部。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總政組織部領導就《黨支部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2005年12月15日解放軍報
經胡主席批准,中央軍委最近頒發《中國共產黨軍隊支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黨支部工作條例》)。為幫助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學習理解條例的基本精神,促進條例的貫徹執行,本報記者採訪了總政組織部領導。
問:請介紹一下《黨支部工作條例》的形成過程。
答:根據軍委立法計劃和軍委領導指示,總政成立了《黨支部工作條例》起草小組,並多次召開主任辦公會,討論制定條例所涉及的重要問題。條例起草過程中,先後徵求了121個師旅團級單位和1000多個不同類型黨支部的意見,徵求了各大單位政治部和中央組織部的意見,多次聽取四總部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軍委法制局對條例進行了審改。條例先後十易其稿,可以說是在充分調查論證、廣泛發揚民主、凝聚全軍智慧的基礎上形成的。
問:請談談提出黨支部建設目標的主要考慮。
答:條例從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的全局出發,確定了黨支部建設的目標,明確提出,軍隊黨支部必須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的要求,著眼始終保持先進性,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強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努力建設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強、能夠團結帶領官兵圓滿完成任務的領導班子,培養綜合素質高、模範作用好的黨員隊伍,創造有利於官兵幹事業、促進官兵全面發展的良好環境,在加強本單位全面建設、帶領官兵完成作戰和其他任務中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這一目標不僅為黨支部加強建設指明了方向,也為各級加強指導提供了依據。
問:如何理解黨支部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答:條例規定的黨支部工作應遵循的六條原則,是保持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先進性的必然要求,是對黨支部工作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是黨的思想路線、群眾路線、黨的建設的總方針、民主集中制、從嚴治黨和依法治軍等在黨支部工作中的具體運用。貫徹和落實好這些原則,黨支部就能保持正確的建設方向,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的一個鮮明特點是分類規範,請談一談這方面的情況。
答:分類規範是制定這部條例的一個基本考慮。條例在第二章單獨設節,分別規範了5類黨支部的性質地位、組織設置、職權、職責、領導關係和自身建設,在其他各章里也注意針對特點分別提出要求。另外,這些年因演習、科研、試驗、接裝、培訓等組建臨時單位,設立臨時黨支部的比較多,有的時間還比較長,根據部隊建議,條例專門對臨時黨支部的設置和職責等作了規定。這樣,使條例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便於各類支部執行。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是如何體現黨組織能力建設要求的?
答:條例依據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和軍委《關於加強軍隊黨組織能力建設的意見》精神,不僅在總則中鮮明地提出黨支部建設要“以能力建設為重點”,而且結合各類黨支部的實際分別提出了能力建設的要求。同時,還明確了黨支部書記應具備的素質能力。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對科室黨支部的政治領導是如何規範的?
答:條例一方面在職責上規定了政治領導的十個方面內容,另一方面從議事程序和方法上作了規範,特別是對本單位業務建設的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規定:討論本單位業務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由行政負責人先提出方案,黨支部進行審議並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決議,行政負責人根據黨支部的決議完善方案。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充分發揮科室行政負責人在業務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又有利於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把關定向作用。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為什麼要專門設節對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工作作出規範?
答:預備役連隊黨支部設置、職責、領導關係和活動方式都與現役連隊有很大區別,目前缺乏統一的制度規定。條例首次對預備役連隊黨支部工作進行規範,目的就是要把這類黨支部的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軌道,提高建設的水平和質量。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規範了黨支部議事規則,請談談這方面的情況。
答:條例貫徹民主集中制和“十六字”原則,總結部隊實踐經驗,規定了黨支部議事“確定議題、會前準備、民主討論、形成決議、分工落實”的五個步驟,明確了應遵循的原則要求,從程序上防止支部議事的隨意性和少數人說了算,為黨支部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提供了保證。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為什麼對各類支部落實組織生活制度提出不同要求?
答:《政工條例》以連隊為對象規範了七項組織生活制度,其他支部都是參照執行。《黨支部工作條例》根據不同類型黨支部的情況,對組織生活制度的基本內容、方法、程序等進一步細化,提出了不同要求,便於保證時間、人員、內容和效果的落實。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專門設了“戰時工作”一章,請談談這方面的考慮。
答:主要是基於軍事鬥爭準備的需要。戰時工作與平時工作既有密切聯繫,又有其特殊要求。條例不僅在總則和各類支部的職責中體現了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的要求,而且專門設章規範了黨支部戰時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要求,為黨支部平時組織演練和戰時開展工作提供了遵循,同時也使本條例的體系更為完整。
問:《黨支部工作條例》為什麼要設置“指導和監督”一章?
答: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對黨支部工作負有重要的指導和監督責任。一些黨支部建設和工作之所以薄弱,與領導機關幫助指導不到位有直接關係。條例對軍級以上單位的指導,特別是師旅團單位具體指導的職責作了規定,明確了監督檢查的責任和違反條例的處理辦法,以督促各級更好地履行職責,保證條例的貫徹執行。
問:總政機關下一步在指導部隊學習貫徹《黨支部工作條例》上有什麼打算?
答:根據軍委和總政的部署要求,各級要下功夫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使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充分認清制定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強化按條例指導和開展黨支部工作的自覺性。對黨支部書記和委員要進行輪訓,使他們真正成為貫徹條例的明白人。把貫徹條例與貫徹全軍基層建設座談會精神結合起來,大力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組織建設,重視抓好科室和高技術分隊建設,尤其對小散遠直和基礎薄弱的基層單位要進行重點幫帶,推動基層建設全面發展、整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