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旗法
紅旗法
紅旗法是1865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部《機動車法案》,后被人嘲笑為《紅旗法案》。其中規定:每一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由3個人駕駛,其中一個必須在車前面50米以外做引導,還要用紅旗不斷搖動為機動車開道,並且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4英里(每小時6.4公里)。
汽車發明的時候,英國通過了一個《紅旗法案》,規定一輛汽車要3個人開,其中1個人必須步行在車子前舉著紅旗,車子不能超過紅旗,因為沒有看清汽車發展的未來,英國失去了汽車工業發展的機會。像這樣的《紅旗法案》,如今在全世界各國依然存在。
其中第3條規定,“每一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2個原則:其一是至少要由3個人來駕駛一輛車;其二是3個人中必須有1個人在車前50米以外步行作引導,並且要手持紅旗不斷搖動,為機動車開道。”在第4條中又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速度不得超過6.4公里/時(4英里/時),通過城鎮和村莊時,則不得超過3.2公里/時(2英里/時)。”
1896年1月20日,一名叫沃爾塔·阿諾爾德的英國人因違反限速規定而被處以罰款,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因超速而被罰的汽車司機。當時他的車速只有13公里/時。到1896年“紅旗法”被廢止之前,英國對汽車的研製幾乎處於停滯狀態,在英國汽車發展史上留下了可悲的一頁。
1875年美國議會也作出決議,認為汽車是危險車輛,“含有一種與我們任何常識性的概念都不相符合的、極其危險的自然力。”對汽車的使用和製造進行了干預。而最早發明了蒸汽汽車的法國,則由於1789年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以及後來的社會和政治上的動蕩,使它們在汽車的研製方面中斷了半個多世紀。
這部法案直接導致一個結果:讓汽車等於馬車,也扼殺了英國在當年成為汽車大國的機會,隨後,汽車工業在美國迅速崛起。1895年,整整耽擱30年後,紅旗法案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