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陷性

濕陷性

黃土在一定壓力作用下受水浸濕后,結構迅速破壞面產生顯著附加沉陷的性能,稱為濕陷性。它是黃土特有的工程地質性質。黃土產生濕陷的最根本原因是:它具有明顯的遇水連結減弱結構趨於緊密的有利於濕陷的特殊成分和結構黃土的濕陷性又分為自重濕陷和非自重濕陷兩種類型,前者系指黃土遇水后,在其本身的自重作用少產生沉陷的現象;後者系指黃土浸水后,在附加荷載作用下所產生的附加沉陷。

基本簡介


學科:工程地質學
詞目:濕陷性
英文:collapsibility

防範措施


對於濕陷性岩土,應採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壞。
1 各級濕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類建築,必須進行地基處理;Ⅰ級濕陷性岩土上的丙類建築可不處理地基,但應採取結構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當地基內的總濕陷量不大於5cm時,各類建築均可按非濕陷性地基進行設計。
2 建築物周圍必須做散水,其橫向坡度不得小於0.05m外檐應高於平整后的場地;散水寬度,當檐高在8m以下時,應為1~1.5m,檐高在8m以上時,每增高4m,可增寬25cm,但寬度一般不大於2.5m;散水與牆體接縫要嚴密,不得漏水。
3 建築物周圍6m內,場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於0.02;6m以外不得小於0.005。未採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時,整個場地縱向坡度不得小於0.005。;94n
4 自重濕陷性岩土,專場表面宜設置15~30cm厚的灰土墊層;散水應採用現澆混凝土,且應設置15~30cm厚的灰土墊層,墊層外緣應超出散水50cm。
5 施基槽內嚴禁進水。防洪溝、水池、淋灰池距建築物基礎外牆,Ⅰ級場地不得小於12m,Ⅱ級場地不得小於25m;攪拌站距基礎不得小於10m,並做好防水措施;給水管道與牆的距離,Ⅰ級場地不宜小於7m,Ⅱ級場地不宜小於10m;Ⅰ級場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於12m,Ⅱ級場地不宜小於25m。
各類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築物的最小距離
乙類建築 丙類建築 丁類建築.
Ⅰ級場地 5m 4m
Ⅱ級場地 6~7m 5m 5m
6 槽內挖出的土宜在槽邊堆成土堤,距槽邊距離不宜小於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