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控股

持股比例大於50%

從統計學的經濟成分而言,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這種絕對控股模式雖然可以增強管理監督力度,但同時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投資雙方各佔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或集體的,一律按公有絕對控股經濟處理;若投資雙方分別為國有、集體的,則按國有絕對控股處理。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據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定義,絕對控股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對公司所實施的控制力。

影響


提高決策效率
絕對控股意味著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有著較大的決策權。對一般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可以很快決定;對需要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更容易聯合其他股東表決通過相關事項。這種集中的決策權可以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東(大)會無法通過有效決議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失靈。
過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存在絕對控股股東時,此時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具有規模效應,該股東就會責無旁貸地擔當起監督者的重任。雖然絕對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東更換公司管理層輕而易舉,但由於讓股東認識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錯誤的,或確認自己的代理人確有經營失誤的成本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權的高度集中也不利於經理的更換。另外,單一大股東對其直接代理人還會產生“過度監督”現象(Pagano and Roel,1998)。對經理的過度監督,導致的負面結果是可能抑制經理人員的創造性。
影響中小股東利益
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會誘生出機會主義行為,如絕對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大股東對私人收益的追逐將會直接降低公司價值,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大股東可能以犧牲企業利益為代價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救濟手段


在絕對控股的模式下,絕對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優勢未經合法召開股東(大)會徑直作出決議,侵害中小股東的表決權等股東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可以通過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決議不成立之訴等方式進行救濟。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為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又規定了新的救濟方式。第五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徠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