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huán 在2008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製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製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注音】xúnhuánjīngjìfāzhǎnguīhuà
【釋義】是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的規劃,包括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在2008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製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製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