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屆聯合國大會2005年4月13日通過的《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規定,核恐怖行為主要有三類:一是以危害人、財產和環境為目的,擁有放射性物質或核裝置;二是出於同樣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質、核裝置或破壞核設施;三是為達到這些目的,威脅使用或企圖擁有放射性物質和核裝置。公約要求各國政府根據本公約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確保那些製造、參與、組織和策劃核恐怖行為的個人能受到懲罰。對於涉嫌製造核恐怖行為的個人,各國政府必須予以起訴或將其引渡到別國受審。公約還要求各國為打擊核恐怖行為加強情報交流,並加強對本國放射性物質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