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法律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徠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管制 第三節拘役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時效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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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傳統的普通犯罪類型繼續惡性發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等犯罪現象死灰復燃,惡性發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走私、金融、稅收、知識產權、公司管理秩序、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恐怖犯罪等頻繁出現,尤其是經濟犯罪,幾乎成了經濟領域普遍性的“常態”行為;
第五,變態心理犯罪數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與單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構成呈現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區域擴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時,廣大農村的犯罪現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趨向國際化,同步性越來越強。
從字面可理解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偵查的各類重特大犯罪。這是對此廣義的解釋。但從歷次政法機關在論述社會治安形勢和開展“嚴打”鬥爭使用該語時,是有特指的,並不象字面理解那麼寬泛,可解釋為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這是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狹義解釋。
一般認為,我國現行刑事政策體系一般由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對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打”)、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對青少年犯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組成。
其中,懲辦與 寬大相結合是指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行的基本刑事政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總方略,“嚴打”和“專項鬥爭”是經常使用的刑事政策手段,其他一般為具體的刑事政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
建國以來,我國刑事犯罪活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低發案階段,從建國初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國刑事立案保持在16萬至50多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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徠第三個階段是高發案階段,從2000年以來,每年全國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萬起以上。
中國刑事犯罪活動發展的三個階段,與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歷程是相符的。
犯罪是私有制出現以後,隨著階級的產生而產生的,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社會現象。因此,私有制和私有觀點是產生犯罪的總根源。
所謂發展趨勢,就是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刑事犯罪發展變化的趨向以及這種趨勢所反映出來的刑事犯罪的一般規律。對刑事犯罪發展趨勢的認識,是建立在客觀現實刑事犯罪現狀基礎上的。因此,他是一種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帶有預測性的研究活動。
(1)刑事犯罪發案率的上升,短期還難以控制。(2)刑事犯罪的地區領域正在迅速擴大。(3)犯罪手段在不斷翻新。(4)犯罪成員由非職業型向職業型轉換。(5)青少年犯罪日趨突出。
1.長期性;2.起伏性;3.複雜性。
1.犯罪意向的形成階段;2.犯罪的預備階段;3.犯罪行為實施階段;4.犯罪后的應變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