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
證明會計師執業資格的證書
註冊會計師,是指通過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簡稱為CPA,註冊會計師專業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綜合階段為:職業能力綜合測試。
在國際上說會計師一般是說註冊會計師,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在其他一些國家的會計師公會,如加拿大的加拿大註冊會計師協會,美國的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澳大利亞的澳洲會計師公會,英國的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而不是中國的中級職稱概念的會計師。
截止到2014年底,中國累計有19.3萬人取得了全科證書。
2021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時間是8月27-29日。
2012年度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各科目平均合格率為26.58%,綜合階段合格率為41.45%。
中國註冊會計師分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專業階段考會計、審計、經濟法、稅法等科目,綜合階段要等專業階段考完才能報考,加入企業會計準則等知識。2012年,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首次從紙筆考試向機考轉化。
據介紹,2012年度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有54萬人報名,累計報考135萬科次,平均出考率為43%;綜合階段考試有1.3萬人報名,平均出考率為90%。在全國共設有700多個考點、6400餘個考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執業註冊會計師109352人,合伙人、股東33768人。全國共有會計師事務所7862家(不含分所),其中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3878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3984家,為全國3000多家上市公司、1萬多家新三板企業和400多萬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審計鑒證和其他專業服務。全行業2018年度業務收入預計達到人民幣1000億元。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受過刑事處罰,自刑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二)因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因作弊而受到停考處分期限未滿者,或終身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者。
第六條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一、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複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複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二、註冊為非執業會員: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但尚未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職業能力綜合測試。
每科考試具體時間,在各年度全國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範圍在全國考委會發布的各年度《考試大綱》中確定。
註冊會計師封面
財政部成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並向社會公告。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2020年9月10日,北京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官網發布《關於取消2020年北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公告》,宣布取消2020年北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2021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時間是8月27-29日(專業階段)、8月28日(綜合階段)。
綜合階段考試:
2020年10月11日
8:30-12:00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
14:00-17:30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專業階段考試:
2020年10月11日(適用於部分考區)
08:30-11:30 會計(第一場)
13:00-15:00 稅法(第一場)
16:30-18:30 經濟法(第一場)
2020年10月17日
08:30-11:30 會計(第二場)
13:00-15:00 稅法(第二場)
17:00-19:00 經濟法(第二場)
2020年10月18日
08:30-11:00 審計
13:00-15:30 財務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註冊會計師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根據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后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成績單上1-9數字說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為取消單科成績;“-4”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5”為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6”為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為客觀答題卡上未粘貼條形碼,沒有成績;“-8”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9”標誌的為待查。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主要包括執業會員(即註冊會計師)和非執業會員。此外還可能包括榮譽會員。通過註冊會計師考試,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一定時間后,在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方可成為執業註冊會計師。只是通過考試,可以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
註冊會計師簡稱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是會計行業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
成立於1988年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財政部領導下的一個全國性協會,也是中國唯一的會計執業團體,我國從1991年開始實行的註冊會計全國統一考試製度。1993年起每年舉行一次,已舉辦18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0年底,累計已有近15.4萬名考生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而我國需要註冊會計師約為35萬人。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都可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說明:為境外專業人士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提供了便利,更為在全球範圍內吸引行業專業人才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隊伍,提升中國註冊會計師整體服務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機制。2006年11月14日,土耳其伊斯坦布爾,第十七屆世界會計師大會期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簽署協議,委託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代理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歐洲考區的考務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首次在歐洲設立考區,此次考區是在中國境外設立,面向境外考生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第一個境外考區,第一次考試於2007年1月26日至28日舉行,考點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考試大綱採用中國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發布的《2006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2號——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重要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存貨監盤。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的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2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管理層聲明。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1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2號——銀行間函證程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3號——與銀行監管機構的關係。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2號——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3號——電子商務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影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
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業務準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11號——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
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11號——代編財務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
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准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