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

制定法

制定法 又稱成文法,指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表現為條文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習慣指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一定方式認可,賦予其規範效力的習慣或者慣例。現行我國大部分法律為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表現為成文形式的法律,又稱為成文法。

簡介


制定法是由國家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概念


在理論界,關於制定法、成文法兩個法學概念的關係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這種觀點的人通常將其與習慣法判例法、不成文法這幾個相關概念放在一起討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並於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種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現並進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約束執法者又約束守法者的雙重約束性的行為規範,皆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記載的,一經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為它符合由執法者與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徵。

歷史


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 制定法作為普通法法系國家法律的重要淵源在英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征服者威廉統治時期就頒布了大量的制定法。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制定法進一步增加。13世紀末,議會開始參與立法。隨著議會權力的擴大,其制定法律的權力也不斷增長。美國早在殖民地時期就顯示了重視制定法的傾向,獨立后聯邦和各州都頒布了成文憲法。19世紀末以來,英國和美國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處,還頒布了大量委託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